概述
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公告后,任何第三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或与自身权益存在冲突,在法定异议期内(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反对其注册的法律程序。其核心作用是通过社会监督机制,阻止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获得专用权,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护在先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商标审查制度的重要补充,适用于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任何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
益处
- 阻止不当商标注册:对违反商标法(如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近似、有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提出异议,避免其获得注册,维护市场秩序。
- 保护在先权益:若被异议商标与自身已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或侵犯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可通过异议程序阻止其注册,避免市场混淆。
- 降低维权成本:相比商标注册成功后再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撤销,异议程序在公告阶段提出,时间更早、成本更低,能提前规避侵权风险。
- 维护品牌独特性:防止他人注册与自身品牌近似的商标,保护品牌的唯一性和市场辨识度,避免消费者误认。
- 参与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商标(如低俗、误导性商标)提出异议,推动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条件
- 异议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资格限制,既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社会公众)。
- 异议对象:针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即处于 “商标公告” 阶段的商标。
- 异议期限:需在商标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逾期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 异议理由:需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 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如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
- 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
- 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如使用低俗词汇、虚假宣传用语);
-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流程
- 异议准备:
- 监控商标公告,发现需异议的商标(通过商标局官网 “商标公告” 栏目查询);
- 收集异议理由及证据(如在先商标注册证、使用记录、侵权对比材料等)。
- 提交申请: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可通过线上(商标局官网)或线下(邮寄 / 现场提交)方式办理。
- 商标局受理:商标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异议人发出《异议受理通知书》,并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
- 被异议人答辩: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 30 日内可提交答辩材料(未答辩不影响审理),阐述商标应获准注册的理由及证据。
- 补充材料: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材料(需说明理由)。
- 商标局审理:商标局对异议理由、证据及答辩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双方补充说明或举行听证。
- 作出裁定:审理结束后,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
- 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 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 后续救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需材料
- 核心材料:《商标异议申请书》(按商标局格式填写,需明确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号、名称、类别及异议理由)。
- 异议理由及证据:
- 主张在先商标权利的,需提供在先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商标近似对比说明;
- 主张其他在先权利的,需提供著作权登记证、姓名权证明、肖像权授权文件等;
- 主张商标违反公序良俗的,需提供相关公众认知证明、媒体报道等。
- 主体资格证明:异议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 其他材料:异议人身份证明与异议理由的关联性说明(如证明自身为在先权利人);补充证据的,需附《补充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内容
商标异议是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旨在通过社会监督阻止不当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益和公共利益。申请可阻止近似或违法商标获得专用权,降低后续维权成本;需在公告后 3 个月内提出,理由需符合商标法规定;流程包括申请、受理、答辩、审理及裁定,不服裁定可申请复审或诉讼;需提交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及主体证明。该程序是维护商标注册合法性、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机制,对品牌保护具有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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