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全年商标异议申请量突破18万件,其中近三成由非利害关系人提交。这一现象引发行业关注:商标异议是否真的“谁都可以提出”?法律条文中的开放性表述,在实际操作中又面临哪些限制?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实务操作、典型案例及策略建议四个维度,深入剖析这一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任何人均可就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此处的“任何人”在字面上确实未设门槛,意味着无论是否为竞争者、消费者,甚至无直接商业关联的第三方,均可启动异议程序。这种制度设计初衷在于借助社会监督力量,防止恶意抢注、傍名牌等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但在2025年的审查实践中,形式上的“无门槛”并不等于实质上的“无障碍”。异议理由必须基于法定事由,如违反禁用条款、侵犯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等。若仅凭主观认为“名字不好听”或“可能混淆”,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支撑,异议将被驳回。某地一位个体工商户曾对一个与其业务毫无关联的图形商标提出异议,理由仅为“图案像其老家村徽”,因缺乏权利基础和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支持。

一个值得深入分析的案例发生于2023年,延续至2025年仍在复审阶段。某文化爱好者发现一新申请的商标使用了其长期在社交媒体上使用的原创标语“星河不问赶路人”,虽未注册商标,但该标语在其个人账号下已积累超10万次互动。他以“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平台发布记录、粉丝评论截图、内容创作时间戳等电子证据。商标局经审查认定,该标语具有独创性,且发布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尽管异议人并非企业主体,也未将该标语用于商业活动,但因其具备合法在先权利,异议最终成立。这一案例清晰表明,“谁都可以提出”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是否拥有可被法律认可的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而非身份本身。

在2025年的商标审查环境中,异议成功率与申请人身份无直接关联,却高度依赖以下八个关键要素:

  • 异议必须在商标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 异议理由需明确指向《商标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具体条款;
  • 即使非利害关系人,也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或侵权事实;
  • 电子证据需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必要时进行区块链存证或公证;
  • 异议材料应结构清晰,避免情绪化表述,聚焦法律要件;
  • 同一商标可被多人多次异议,但重复理由将被合并审查;
  • 异议不收取官费,但委托代理或取证可能产生成本;
  • 异议失败不影响后续无效宣告程序,但需注意五年除斥期间。
这些要点共同构成“谁都可以提出”背后的实操边界。普通公众若缺乏法律知识或证据意识,即便提交异议,也难以通过实质审查。因此,制度的开放性更多体现为程序入口的包容,而非结果的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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