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商平台上的销售商在A省注册经营,其商品被B省一家权利人指控使用了近似标识,涉嫌商标侵权。权利人直接向B省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不在B省,案件应由A省法院审理。这一场景在近年知识产权纠纷中并不罕见。随着线上交易普及和跨区域经营活动常态化,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连接点日益复杂,管辖权异议成为程序阶段的关键攻防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标侵权案件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常引发争议。例如,在网络销售场景下,权利人所在地是否当然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部分法院曾持肯定态度,认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其住所地即为结果发生地。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个判例明确,仅以权利人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缺乏充分依据,容易导致原告随意选择法院,破坏管辖秩序。2026年多地法院在审查此类异议时,更强调对“实质性连接”的审查,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明确指向该地域的经营行为,如定向广告投放、设立仓储物流节点等。
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发生于2025年末:某品牌在C市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D市一家小型加工厂生产的包装盒上使用了与其商标高度近似的图形,并通过第三方物流发往全国多个地区。该品牌遂在C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指出其生产行为完全发生在D市,未在C市设立销售点或仓库,亦未主动向C市客户发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证明C市存在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仅凭商标注册地或权利人办公地址不足以确立管辖权,最终裁定移送D市法院审理。此案反映出司法实践对“结果发生地”认定趋于严格,避免管辖泛化。
面对频繁出现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需在起诉前审慎评估连接点的有效性,并在异议程序中及时补充证据。同时,法院也逐步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因地域差异导致的“管辖争夺”。未来,随着《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立法进程推进,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有望进一步明晰,提升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对于企业而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监控机制,不仅有助于及时维权,也能在程序争议中占据主动。
- 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定管辖连接点包括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 网络环境下“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标准趋于严格,不能仅以权利人所在地作为依据
- 2026年司法实践强调“实质性连接”,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在受诉法院辖区有具体侵权行为
- 定向营销、本地仓储、区域配送等行为可作为确立地域管辖的重要证据
- 管辖权异议已成为商标侵权诉讼中常见的程序性抗辩手段,影响案件审理周期
- 法院在审查异议时,注重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进行“择地行诉”
- 典型案例显示,缺乏本地销售或宣传证据的权利人可能面临案件被移送的风险
- 企业应提前规划知识产权维权策略,包括证据固定与管辖预判,以应对程序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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