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涉及跨区域销售的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选择在其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随即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实际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均不在该辖区。此类情形在近年来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随着电商渠道的普及与物流网络的完善,侵权行为的地域边界日益模糊,使得商标侵权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愈发复杂。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成为当事人与代理律师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商标侵权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常倾向于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例如其公司所在地或品牌主要市场区域,以期获得更高效的司法支持或更熟悉的审判环境。这种策略虽合法,却容易引发被告对管辖权的质疑,进而通过提出管辖异议延缓诉讼进程。2026年,多地法院已开始加强对“侵权结果发生地”认定标准的审查,要求原告提供更具体的证据证明侵权后果确实在起诉地产生实质性影响,而非仅因网络可访问即视为结果发生地。

一个值得关注的独特案例发生在2025年末:某品牌在东部沿海城市A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指控一家位于西部B市的电商经营者在主流平台销售仿冒商品。原告以“A市为其主要消费市场,且有消费者在A市下单购买”为由主张A市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随即提出管辖异议,指出其经营主体、仓储、发货地均在B市,且未在A市设立任何线下渠道或定向广告。一审法院最初支持原告主张,但二审法院在2026年初裁定撤销原判,认为仅凭个别消费者收货地址不足以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充分依据,应以侵权行为的主动指向性为准。该案反映出司法实践正逐步收紧对“结果发生地”的扩张解释,强调因果关系与地域关联的实质联系。

面对日益严格的审查趋势,当事人在处理管辖异议时需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策略。以下八点概括了当前实务中的关键要点:

  • 明确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避免将二者混同使用;
  • 在提起诉讼前,系统收集侵权商品在目标辖区内的销售记录、广告投放、物流信息等证据,以支撑管辖主张;
  • 若涉及电商平台,应调取后台数据,证明被告存在针对特定区域的定向营销或库存配置;
  •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应聚焦于原告证据的薄弱环节,如缺乏本地消费者投诉、无实体销售网点等;
  • 注意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限,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逾期可能被视为放弃异议权;
  • 在多地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最有利于证据保全和证人出庭的法院起诉;
  • 关注2026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内部指引,部分法院已明确要求对“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限缩解释;
  • 在异议被驳回后,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需评估程序拖延对整体维权成本的影响。

管辖异议虽属程序性事项,却深刻影响商标侵权诉讼的效率与走向。它不仅是被告争取时间、转移战场的工具,也是原告检验自身证据体系完整性的试金石。未来,随着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进一步优化,以及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完善,管辖争议或将趋于理性化。但在2026年这一过渡阶段,各方仍需在尊重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审慎评估管辖策略,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受损。对于企业而言,建立覆盖主要市场的侵权监测与证据固定机制,将成为应对潜在管辖挑战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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