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初创企业于2025年提交了图形商标注册申请,顺利通过初审并进入公告期。然而,在公告第15天,一家同行企业以“近似混淆”为由提出异议。此时,该初创企业已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产品包装、线上推广及渠道铺货。面对突如其来的异议通知,负责人陷入两难:继续使用商标可能面临侵权风险,暂停使用又将导致前期投入打水漂。这一困境,正是许多企业在商标异议阶段的真实写照。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在此期间,商标尚未获得正式注册证,其法律状态处于“待定”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异议商标完全不能使用。实践中,只要未被最终裁定不予注册,权利人仍可基于申请在先原则进行有限度的使用。关键在于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实质性侵害。例如,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品类别、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即使图形或文字部分略有相似,也可能不构成混淆性使用。2026年商标审查标准进一步强调“实际使用场景中的消费者认知”作为判断依据,而非仅依赖形式比对。

一个值得关注的独特案例发生于2025年末:某食品品牌在第30类(方便食品)申请注册“禾香记”文字商标,公告期内被一家主营茶叶的企业以第30类下“茶”商品上的在先商标“禾香居”提出异议。表面上看,二者均属第30类,但审查员在审理中注意到,“禾香记”实际用于速食米饭产品,而“禾香居”长期仅用于袋泡茶,两者在终端消费场景、包装形态、购买渠道上几乎无交集。更重要的是,被异议方提供了完整的销售数据、广告投放记录及用户调研报告,证明消费者并未产生来源混淆。最终,商标局于2026年初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注册。此案例表明,即便处于异议程序中,只要能证明使用行为不会导致市场混淆,继续使用不仅可行,还可为后续确权提供有力证据。

企业在面对商标异议时,需采取系统性应对策略。一方面,应评估自身使用行为的风险等级:若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建议暂缓大规模商业推广;若差异明显,则可继续使用,但需保留完整使用证据链。另一方面,积极准备异议答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设计原创说明、实际使用证据、市场调查报告、行业专家意见等。2026年商标评审实践显示,提供充分的使用证据已成为提高异议答辩成功率的关键因素。此外,若异议理由明显缺乏依据,被异议方可考虑反制措施,如对异议人商标提起撤三申请或无效宣告,以争取谈判筹码。总之,被异议的商标并非“禁用”,而是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谨慎、理性地使用,并配合专业应对程序,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 商标被提出异议后,其法律状态为“待定”,尚未获得正式注册权,但不等于禁止使用。
  • 是否可继续使用,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而非仅看商标标识是否近似。
  • 2026年商标审查更注重实际使用场景中的市场认知,而非机械比对商品/服务类别。
  • 在异议期间持续、规范使用商标,可形成在先使用权益,为后续确权提供支持。
  • 若使用行为被认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即使异议最终不成立,仍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真实案例显示,商品细分领域、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的显著差异可有效削弱混淆可能性。
  • 被异议方应系统收集使用证据,包括销售记录、广告投放、用户反馈等,用于异议答辩。
  • 面对恶意异议,可采取反制手段,如对异议人商标提起撤三或无效宣告,平衡博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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