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份商标申请被第三方提出异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作出《商标异议决定书》。这份文书不仅决定着申请商标能否顺利注册,更可能影响企业品牌战略的推进节奏。在2025年全年商标异议案件数量同比增长约12%的背景下,理解异议决定书的逻辑结构与审查尺度,已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关键环节。

某品牌在2024年提交了一件图形商标申请,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商品。初审公告后,一家主营运动服饰的企业以“构成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为由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人未能充分举证其商标在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且两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2025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异议不成立的决定,准予该图形商标核准注册。这一案例反映出当前审查机关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日趋审慎,强调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时效性,而非仅凭主观判断。

从程序角度看,《商标异议决定书》的作出需经历形式审查、实质审理、合议讨论等多个阶段。异议理由通常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条(在先权利冲突)等条款。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起,审查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对“恶意抢注”行为的规制,尤其关注同一主体短期内大量申请近似商标、或针对特定行业集中提起异议的情形。此类行为一旦被认定,不仅异议将被驳回,相关申请人还可能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影响其后续所有商标申请的审查效率。

企业在收到异议决定书后,若对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但需注意,复审并非简单重复异议阶段的论点,而应补充新证据或从法律适用角度提出更具说服力的论证。例如,在涉及商品类似性判断时,可引入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认知数据等辅助材料;在主张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应提供连续三年以上的销售发票、广告投放记录及市场份额证明。这些实务细节往往成为复审成败的关键。

  • 商标异议决定书是行政确权程序中的正式法律文书,具有可诉性
  • 异议理由必须基于《商标法》明确列举的禁止性条款,不能泛泛而谈“混淆可能性”
  • 2026年审查趋势显示,对非规范使用汉字、带有误导性地理标志的商标异议成功率较高
  • 异议人需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完整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 被异议人答辩时应聚焦核心争议点,避免堆砌无关信息
  • 电子送达已成为主流方式,当事人需及时查收官方通知
  • 同一商标被多人异议的,将合并审理,但分别作出决定
  • 异议决定书公开后,可作为后续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湘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湘应企服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企业评测→组织指导→短板补足→难题攻关→材料汇编→申报跟进→续展提醒等一站式企业咨询服务。
本文链接:https://www.xiang-ying.cn/article/57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