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市级政务云平台在2025年开展年度等级保护测评时,技术团队内部就应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还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产生分歧。部分成员坚持沿用早期术语,另一些则主张采用最新政策表述。这一看似语义之争,实则反映出业界对我国等级保护制度演进理解的模糊地带。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相继落地,厘清这两个术语的内涵与适用场景,已成为组织合规建设的首要前提。
从制度演进角度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2007年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确立的核心框架,其保护对象主要聚焦于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本身,强调保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而2017年《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成为法定术语,其范围扩展至网络基础设施、数据处理活动及网络运行环境。2019年等保2.0系列标准(GB/T 22239-2019等)发布,将云计算、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新型架构纳入保护范畴,标志着制度重心从“信息”向“网络空间整体安全”迁移。尽管术语更迭,但核心逻辑一脉相承——以分级分类为基础,实施差异化防护。
在实际操作中,两者的差异更多体现在监管口径与技术要求细节上。例如,某省级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在2026年申报三级等保时,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其安全方案需覆盖API接口防护、容器镜像扫描及日志留存6个月以上——这些均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新增控制项,而传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对此并无强制规定。另一起典型案例发生于2025年:一家金融支付机构因未对第三方SDK实施供应链安全评估,在等保测评中被判定为“高风险”,理由是违反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关于“外部连接安全”的条款,而非旧版信息安全部分的要求。这说明,当前所有新建或改建系统,无论行业属性,均须遵循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技术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术语混用虽在日常交流中常见,但在法律文书、测评报告及监管检查中必须严格区分。2026年即将实施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本条例所称等级保护,是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这意味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作为历史术语,已不再具备现行法律效力。组织在开展合规工作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八个方面:
- 法律依据统一采用《网络安全法》及配套法规,不再引用已废止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 定级对象从单一信息系统扩展至网络、数据、平台三位一体,如云租户环境需单独定级
- 安全计算环境要求增加对虚拟化安全、微隔离、零信任架构的支持
- 数据安全成为独立控制域,涵盖分类分级、加密传输、脱敏处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 供应链安全纳入等保要求,需对软硬件供应商实施安全准入与持续监控
- 测评周期缩短,三级以上系统每年至少一次,且需包含渗透测试与应急演练验证
- 跨区域数据流动需满足属地化监管要求,如涉及跨境传输须额外通过安全评估
- 等保备案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联动,CII运营者自动纳入等保三级以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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