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人员在2023年提交了一项关于新型缓释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初审、实审后被驳回,其依法提出复审请求。2025年,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面对这一结果,该申请人并未放弃,而是着手准备后续法律程序。这一案例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创新主体维权意识增强,对专利复审结果不服而寻求进一步救济的情形日益增多。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效应对,成为众多创新者亟需厘清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若对复审决定仍不服,则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路径看似清晰,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细节需特别注意。例如,起诉期限起算点以“收到决定之日”为准,而非决定作出日;若通过电子送达系统接收文书,系统显示的接收时间即为起算依据。2026年,随着电子政务平台全面普及,此类时间节点的认定更趋严格,稍有疏忽便可能导致丧失诉权。

在具体诉讼准备阶段,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是两大核心环节。不同于民事诉讼,专利行政诉讼主要围绕复审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在于判断复审程序是否合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实践中,部分申请人误将诉讼焦点放在技术方案本身的创新性上,忽视了对复审程序瑕疵的挖掘。例如,某机械结构专利案中,复审合议组成员曾在实审阶段参与过该案审查,却未主动回避,构成程序违法。法院据此撤销复审决定,发回重审。此类案例表明,程序正义同样是胜诉的关键支点。此外,2026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技术启示”的认定标准趋于精细化,单纯强调区别特征不足以推翻创造性否定结论,需结合公知常识证据链进行系统反驳。

除行政诉讼外,申请人还可同步考虑其他策略组合。例如,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基于原申请文件提交分案申请,以保留技术方案的其他保护可能性;或针对引证文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削弱对比文件的稳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进入诉讼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可能因新证据或法律理解变化而主动变更立场。2025年曾有一起涉及图像识别算法的案件,复审委在收到法院受理通知后,主动调取了国际最新技术报告,最终自行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授权结论。这说明,法律程序并非单向对抗,合理利用沟通机制亦可促成有利结果。

  • 对专利复审决定不服的法定救济途径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 电子送达已成为主流方式,接收时间以系统记录为准,需及时查收避免超期。
  • 诉讼审查重点在于复审决定的合法性,包括程序合规性、事实认定准确性及法律适用正确性。
  • 技术方案本身的创新性争议需转化为法律层面的论证,如公知常识举证不足、技术启示缺失等。
  • 程序违法情形(如合议组成员应回避未回避)可成为撤销复审决定的有效理由。
  • 2026年司法实践对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启示”认定更加注重证据链完整性。
  • 可同步采取分案申请、对引证文献提无效等辅助策略,形成多维度应对方案。
  • 在诉讼过程中,复审委员会仍可能基于新情况主动变更原决定,保持沟通渠道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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