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常常面临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为何技术方案看似完整、创新,却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这一现象并非个例。根据近年公开的审查数据,约有35%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收到驳回通知,其中部分案件甚至经历多次补正仍未能克服缺陷。这种高驳回率背后,反映出申请人对专利法技术性要求与审查标准理解的偏差。

专利驳回并非简单否定技术价值,而是基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设定的法定条件进行判断。审查员需依次评估申请是否满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问题如权利要求书格式错误、附图缺失等相对容易修正;而实质缺陷则涉及技术方案本身是否具备可专利性。2026年审查实践中,因实质缺陷导致的驳回占比持续上升,尤其集中在新颖性、创造性和说明书充分公开三大维度。某公司曾提交一项关于智能温控阀门的发明专利,其技术核心在于通过环境湿度反馈调节流体温度。初审时被认为具备实用性,但在实质审查中被指出:该方案在申请日前已有两篇公开文献分别披露了湿度感应模块与温度联动机制,虽未直接组合,但审查员认定其组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从而以缺乏创造性为由驳回。此案凸显了“技术拼接”型创新在当前审查尺度下的风险。

从实务角度观察,专利被驳回的原因可归纳为多个具体情形,且往往相互交织。以下八点概括了2026年审查中最常出现的驳回依据:

  •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超出说明书支持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 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使用、销售或在出版物上披露,丧失新颖性
  • 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创造性不足
  •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内容,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 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简明,或包含功能性限定过度导致保护边界模糊
  • 修改超范围,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新增未记载于原始申请文件的技术特征
  • 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如纯算法、疾病诊断方法等
  • 同一申请人就相同发明先后提交多份申请,构成重复授权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驳回决定源于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答复策略的误判。例如,在面对创造性质疑时,仅强调技术效果而未从技术手段的非显而易见性切入论证;或在修改权利要求时,为规避对比文件而过度限缩保护范围,反而削弱专利价值。某品牌在2025年底提交的一项图像识别优化算法专利,因初始权利要求仅描述“基于深度学习模型提升识别准确率”,被审查员认为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申请人在第一次答复中补充了具体网络结构参数,但该内容未见于原说明书,构成超范围修改,最终导致第二次审查意见直接建议驳回。此案例说明,专利撰写阶段的前瞻性布局比事后补救更为关键。

面对日益严格的审查标准,申请人需转变“先申请后完善”的思维模式。在提交前应完成充分的现有技术检索,明确技术贡献点,并围绕该点构建层次清晰的权利要求体系。同时,说明书应详细记载实施例、技术效果验证数据及可能的变型方案,为后续可能的限缩修改预留空间。对于已收到驳回决定的案件,亦可通过复审程序结合新证据或更精准的技术对比分析争取授权机会。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以公开换保护”,只有真正满足法律设定的技术门槛与披露义务,才能获得排他性权利。未来,随着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前沿领域专利申请激增,审查机关对技术实质性的判断将更加精细,申请人唯有回归专利本质——解决技术问题并提供可实现的方案,方能在创新保护之路上行稳致远。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湘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湘应企服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企业评测→组织指导→短板补足→难题攻关→材料汇编→申报跟进→续展提醒等一站式企业咨询服务。
本文链接:https://www.xiang-ying.cn/article/6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