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结论后,专利申请人是否还有机会争取权利?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困扰着大量技术研发主体。尤其在技术密集型领域,一项专利可能关系到产品上市节奏、融资估值甚至企业存续。面对复审委员会的否定性结论,申请人并非无路可走,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采取精准、合规的后续行动。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程序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关键救济渠道。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相关司法实践已趋于成熟,法院对技术事实的审查深度明显增强,不再仅限于程序合法性判断。例如,在某机械结构改进类发明专利案中,复审委以“创造性不足”为由维持驳回,申请人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委托技术调查官对对比文件进行重新比对,发现复审决定中对技术效果的认定存在偏差,最终判决撤销原复审决定并责令重作。该案凸显了司法程序在技术实质判断中的补充作用。
提起行政诉讼并非简单提交诉状即可,需系统准备多维度材料。申请人应重点梳理复审程序中的争议焦点,尤其是技术特征对比、公知常识认定、技术启示是否存在等核心问题。同时,需注意诉讼时效的严格限制——自收到复审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逾期将丧失诉权。实践中,部分申请人因内部流程延误或对邮寄时间计算错误而错失机会。此外,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如请求撤销复审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等,避免笼统表述导致立案困难。2026年,多地知识产权法院已推行电子立案与材料预审机制,申请人可通过官方平台提前核对材料完整性,提升效率。
除行政诉讼外,申请人还可结合其他策略优化整体布局。例如,在等待诉讼结果期间,可基于原申请文件提交分案申请,保留技术方案的延续可能性;或针对复审决定中指出的缺陷,重新设计权利要求结构后再次提交新申请。这些操作虽不能直接推翻原决定,但能有效降低单一路径失败带来的风险。综合来看,面对不利复审决定,理性评估、及时行动、多轨并行是应对的关键原则。
-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技术事实的审查趋于深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广泛应用。
- 诉讼请求需具体明确,如请求撤销复审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避免模糊表述影响立案。
- 错过90日法定起诉期限将导致丧失司法救济权利,邮寄时间以签收日为准。
- 复审决定中关于“创造性”“新颖性”的认定常成为诉讼争议焦点,需重点准备技术比对材料。
- 可同步提交分案申请或修改后的新申请,作为主诉讼路径的风险对冲策略。
- 电子立案系统在2026年已覆盖主要知识产权法院,支持材料预检与进度查询。
- 胜诉后复审委须重新作出决定,但不必然授权,仍需通过实质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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