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企业于2023年获得一项涉及图像识别算法的发明专利授权,并据此对竞争对手发起侵权诉讼。然而在2025年,对方提交了大量早于该专利申请日的学术论文与开源代码作为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6年初,该专利被全部宣告无效,不仅导致侵权诉讼败诉,还使企业前期投入的研发与维权成本付诸东流。这一案例并非孤例,近年来因专利稳定性不足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形持续增多,值得业界高度关注。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意味着该项专利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执行的侵权判决、已履行的许可合同等不具追溯力,但对尚未履行或正在审理中的事项具有直接约束力。实践中,专利无效宣告常被用作侵权诉讼中的反制手段,亦是清理低质量专利的重要机制。2026年数据显示,全年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约68%集中在电子通信、生物医药和人工智能三大技术领域,反映出高价值专利争夺日趋激烈。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申请人因过度依赖形式审查通过即视为“有效”的误解,在未进行充分现有技术检索的情况下仓促维权,最终在无效程序中暴露权利要求缺陷。
无效宣告程序启动后,复审部门将组成合议组,通常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程序核心在于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重新审查。例如,前述图像识别专利案中,合议组认定其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已在2021年某国际会议论文中完整公开,且后续从属权利要求仅是对常规参数调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故整体缺乏创造性。此类判断高度依赖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时效性。2026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对于以网络公开内容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需提供可信时间戳、原始网页快照及内容一致性证明,否则可能不被采信。这提高了无效请求方的举证门槛,也促使专利权人更注重专利撰写时的技术边界界定。
面对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企业应建立全周期专利质量管控体系。在申请阶段,避免为追求授权速度而过度上位概括技术特征;在授权后,定期评估核心专利的稳定性,必要时通过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或提交分案申请进行风险隔离。若已进入无效程序,需在1个月内提交详细意见陈述,并可申请口头审理以当面阐述技术观点。即便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若能证明对方恶意提起无效请求(如明知证据虚假仍提交),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长远来看,提升专利撰写质量、强化技术秘密与专利组合的协同布局,才是应对无效挑战的根本路径。
- 专利被宣告无效具有溯及力,自申请日起视为不存在,但不影响已执行的判决或合同
- 2026年无效宣告案件集中于电子通信、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高技术领域
- 无效理由主要围绕新颖性、创造性不足,少数涉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或权利要求不清楚
- 网络公开内容作为现有技术证据需满足时间戳、原始页面及内容一致三项要件
- 专利权人可在收到无效请求后1个月内提交意见陈述并修改权利要求(限于删除或合并)
- 口头审理非必经程序,但有助于合议组理解复杂技术问题,建议积极申请
- 即使专利被无效,若能证明对方恶意,仍可追究不正当竞争责任
- 构建“高质量撰写+动态监控+组合布局”的专利管理体系是防范无效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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