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流程中,为何一个看似普通的申请会突然遭遇第三方提出异议?这背后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利冲突与市场利益博弈。2026年,随着商标申请量持续高位运行,商标异议案件数量同步攀升,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的对抗日益成为知识产权实务中的高频场景。理解双方在程序中的角色定位、权利义务及应对逻辑,对申请人和权利人而言都具有现实意义。

商标异议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公众监督机制,防止不当注册损害既有权利或公共利益。异议人通常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基于绝对理由(如缺乏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提出异议的任何主体。而被异议人则是已通过初审公告、正处于三个月异议期的商标申请人。两者在程序启动时即处于对立位置,但法律并未预设胜负,而是通过证据规则与审查标准进行平衡。2026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一步细化了异议理由的适用情形,尤其强调对“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的审查力度,这直接影响异议成功率。

一起发生在2025年末、于2026年初审结的案例颇具代表性:某食品企业申请注册“山野清露”用于果汁饮料,初审公告后,一家位于西南地区的农业合作社提出异议,主张其长期在本地使用相同名称销售野生蜂蜜,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异议人提交了近三年的销售记录、地方媒体报道及消费者证言,但未提供商标注册或著作权登记。被异议人则反驳称“山野清露”为通用描述性词汇,且异议人使用范围有限,不构成在先权利。商标局最终裁定异议部分成立,认为虽无注册商标权,但异议人在特定地域内已形成稳定商誉,被异议人跨类使用易导致混淆,故不予核准注册。此案凸显了未注册商标在特定条件下仍可作为异议依据,也反映出审查机关对地域性商誉的保护倾向。

面对异议程序,双方需采取差异化策略。异议人应聚焦于构建完整的权利链条与使用证据体系,避免仅凭主观主张;被异议人则需及时回应,通过反证削弱对方主张,或主动协商达成共存协议。实践中,不少纠纷因缺乏有效沟通而升级为无效宣告甚至行政诉讼,徒增成本。2026年数据显示,约37%的异议案件通过和解撤回,说明理性协商仍是高效解决路径。以下八点概括可为相关方提供实务参考:

  • 异议必须在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程序不可逆。
  • 异议理由需明确区分相对理由(如在先权利冲突)与绝对理由(如违反禁用条款),两者举证要求不同。
  • 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后有30日答辩期,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但可能被视为放弃抗辩机会。
  • 电子证据(如网页截图、电商平台销售记录)需经公证或时间戳认证,否则证明力受限。
  • 异议人若主张驰名商标保护,须提供跨类保护的必要性证据,不能仅依赖历史认定记录。
  • 被异议商标若已投入实际使用,可提交使用证据以证明无混淆意图,增强注册正当性。
  • 异议裁定不服的,双方均可在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进入行政救济程序。
  • 2026年起,商标局对重复、批量异议行为加强审查,防止程序滥用干扰正常注册秩序。

商标异议并非简单的“阻击战”,而是权利确认与市场秩序维护的制度化表达。异议人与被异议人虽立场对立,但共同目标应是厘清权利边界,避免资源浪费于无谓争端。未来,随着AI生成内容、虚拟商品等新形态涌现,商标使用场景将更加复杂,异议程序的精细化与专业化要求也将持续提升。各方唯有立足事实、尊重规则,方能在知识产权的博弈中实现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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