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权属变动过程中,转让公告是关键环节。不少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常产生疑问:一旦某商标进入转让公告阶段,是否还能对其提出异议?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实践的多重交叉。2026年,随着商标审查效率提升与异议程序优化,相关规则也出现细微调整,值得深入剖析。
根据现行规定,商标转让本身并不直接触发异议程序。异议制度主要适用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即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尚未核准注册前的三个月公告期。而转让公告属于注册后事项,其法律性质不同于初审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6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修订版)》中明确指出,转让公告的目的在于公示权利变动信息,便于公众知悉,而非重新开启确权程序。因此,原则上,仅因对转让行为不满或质疑受让人资质,并不能构成法定异议理由。但若转让行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资产等情形,则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例如提起无效宣告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发生在2025年末并延续至2026年初。某地一家长期使用“青禾”字号的农产品合作社,发现其多年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外地一家企业抢注后,又迅速转让给关联公司。该转让在2026年1月进入公告期。合作社虽无法在转让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步收集了其在先使用证据、市场知名度材料及对方恶意注册的线索。最终,该商标在2026年第三季度被裁定无效。此案说明,尽管转让公告阶段不能直接异议,但权利人仍可通过其他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法律路径的选择。
针对此类情况,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以下要点:
- 商标转让公告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异议适用范围,不能按常规异议程序提交申请。
- 若认为转让行为侵害自身在先权利(如字号权、著作权、姓名权等),应优先考虑提起无效宣告,而非试图在转让公告期阻止程序。
- 转让公告期通常为一个月,此期间虽不能异议,但可作为收集证据、准备后续法律行动的关键窗口期。
- 若转让涉及已被提起无效宣告或处于行政诉讼中的商标,受让人将承继相关法律风险,建议在交易前进行尽职调查。
- 2026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了对频繁转让、无实际使用意图的商标转让行为的监控,此类转让可能被要求补充说明或暂停核准。
- 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交“情况反映”或“意见陈述”,虽无法律强制力,但在特定案件中可能影响审查员对转让真实性的判断。
- 若转让系为逃避行政处罚、法院执行或债务清偿,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法院举报,寻求行政或司法干预。
- 建议企业在商标交易前,通过官方数据库核查目标商标是否存在争议、质押、冻结或无效宣告程序,避免承接高风险资产。
商标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权利保护与市场秩序。转让公告虽非异议适格阶段,但绝不意味着权利救济通道关闭。2026年的审查趋势更强调实质正义,对滥用商标转让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于真正遭受不公的权利人而言,精准识别法律工具、及时启动有效程序,远比纠结于“能否异议”更具现实意义。未来,随着商标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的完善,转让环节的透明度与合规性将进一步提升,为诚信经营者营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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