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能注册成茶叶商标吗?“景德镇”可以用于陶瓷以外的商品吗?这类问题在商标实务中屡见不鲜。地名因其天然的地理识别属性,在商业标识中具有独特价值,但同时也面临法律上的严格限制。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然而,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实践中存在多种例外情形,使得地名商标的申请既充满挑战,也蕴含机会。

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需结合具体使用场景、商品类别及公众认知综合判断。例如,若某地名在长期使用中已获得“第二含义”,即消费者不再将其视为地理来源,而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则可能具备注册条件。2026年商标审查实践中,审查机关对“第二含义”的认定趋于审慎,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三年以上的使用证据、市场调查报告、广告投放数据等,以证明该地名已脱离原始地理指代功能。某公司曾尝试将“呼和浩特定”注册于乳制品类别,因无法证明其已形成区别于产地的独立商誉而被驳回;但同一地名若用于完全无关的品类(如软件服务),则可能因缺乏地理关联性而获准注册。

一个值得深入分析的独特案例是“凤凰”商标争议。湖南省凤凰县是知名旅游地,当地多家文旅企业试图注册“凤凰”相关商标。某品牌在2023年申请“凤凰印象”用于酒店服务,初审被驳回,理由是易使公众误认为服务来源于凤凰县。但该品牌提交了自2018年起在全国多个非湖南地区运营的连锁酒店资料,并附有消费者问卷显示超70%受访者认为“凤凰印象”是品牌名而非地名。2025年复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核准注册,理由是该标识在特定服务领域已建立独立识别功能。这一案例表明,即使涉及真实地名,只要能有效切断与地理来源的必然联系,仍有可能突破法律限制。

申请地名商标时,还需注意以下八个关键要点: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禁止注册,包括全称、简称及拼音形式(如“京”“穗”);
  • 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如“巴黎”“纽约”)同样受限,无论是否翻译;
  • 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时,若地名仍为显著部分,整体仍可能被驳回;
  •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长安”既为古都亦有“长久平安”之意)可作为注册突破口;
  • 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中合理使用地名不受此限,但需符合特定管理规则;
  • 2026年审查趋势显示,对地名+通用名称(如“西湖龙井”)的组合审查更为严格;
  • 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地名商标,可主张“在先权利”进行抗辩;
  • 即便注册成功,他人在描述性意义上正当使用该地名(如“产自青岛”)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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