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品牌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被他人抢先注册,而该标志本应属于你方长期使用的标识时,是否只能被动接受?现实中,不少市场主体正是通过提出商标异议程序,成功阻止了不当注册行为。这一机制不仅是《商标法》赋予公众的监督权利,更是维护自身品牌权益的关键防线。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任何人可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拟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这一期限具有严格法定性,逾期将丧失异议资格。异议理由通常分为两类:一是违反禁注条款(如缺乏显著性、带有欺骗性等),二是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字号或未注册驰名商标)。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审查实践中,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趋于细化,需提供连续使用证据、销售范围、广告投入等多维度材料,而非仅凭口头主张。

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发生于2025年末:某地方特色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十余年的店铺名称被外地个体户申请注册为第29类商标,并进入初审公告阶段。该经营者虽未提前注册商标,但能提供自2018年起的门店租赁合同、本地媒体报道、消费者评价截图及电商平台销售记录。在公告期内第60天,其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重点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在先使用事实,且被异议人无合理解释其接触可能性,最终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此案凸显了及时行动与证据组织的重要性。

实际操作中,异议程序并非简单提交表格即可。申请人需准备异议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详细理由书及对应证据。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先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登记信息、网络搜索结果公证、市场调查报告等。尤其在涉及“恶意抢注”情形时,还需收集被异议人过往申请记录(如大量囤积商标)、双方业务关联性等间接证据。2026年审查趋势显示,对于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审查机关倾向于采纳更宽泛的证据类型。异议成功后,被异议商标将被驳回;若失败,申请人仍可在后续无效宣告程序中继续维权,但成本与时间将显著增加。因此,在三个月公告期内精准、高效地启动异议,是控制风险的关键窗口。

  • 商标异议必须在初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异议理由需明确指向《商标法》具体条款,不能仅表达主观不满
  • 主张在先权利时,须提供连续、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
  • 可异议的对象包括缺乏显著性、带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的标志
  • 即使非利害关系人,也可基于绝对理由(如违反公序良俗)提出异议
  • 证据材料建议进行公证或时间戳固化,增强证明力
  • 被异议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答辩,程序具有对抗性
  • 异议裁定结果不影响后续无效宣告或诉讼程序的启动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湘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湘应企服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企业评测→组织指导→短板补足→难题攻关→材料汇编→申报跟进→续展提醒等一站式企业咨询服务。
本文链接:https://www.xiang-ying.cn/article/16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