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推动浦东新区打造自主创新发展的时代标杆,加快建设国际科创中心核心区,强化科创策源功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高协同创新能力,根据《浦东新区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浦府〔2026〕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浦东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则上分别纳入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部门预算管理,其中部分资金实行区镇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据实列支、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和审核、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等。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保障工作。

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负责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聚焦科技创新全链条关键环节,结合科创领域核心任务,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提升科创策源能力。支持设立浦东自然科学基金,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约高效利用,推动设施开放共享。引进重大科创功能性项目,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支持揭榜挂帅民生科研项目。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建设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发挥大企业创新资源辐射带动作用。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体系,鼓励科创载体提质升级。支持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同交易。

(三)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孵化项目、青年人才创业项目等给予科技创新券创业券支持,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鼓励重点科创赛事举办,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开展重大科技产业交流活动。

(四)鼓励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重点知识产权奖项和市级以上项目提供配套支持,对企业转化运用知识产权、开展维权和海外布局护航“走出去”等提供支持。打通知识产权全链条,加大服务机构支持力度。

(五)提升协同创新能力。落实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协同创新战略任务,支持协同创新企业发展。

(六)配套国家及市级重大科创任务。对获得国家、上海市级专项资金立项资助的科创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七)对落实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重大战略任务以及区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按专项方案给予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补贴、奖励、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各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立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预算编制)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照区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报受理)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科创发展重点方向编制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内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按照科创类别和支持方式分类受理申报。

申报主体应符合本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企业管

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九条(审核立项)

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成审核小组开展项目评审,按审核和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性支持。

第十条(资金拨付)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核和评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监督)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责任)

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违规责任)

对申报中弄虚作假,使用中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按规定追究申报单位的相关责任,并责令其退回已拨款项,上缴财政。同时三年内取消资金申报主体资格,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

区科经委、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事前评估评审,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强化专项资金政策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工作,并加强对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结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区科经委、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29日期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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