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发展数字贸易、扩大服务贸易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商务委根据上海市相关工作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委,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拨付下达资金,开展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发挥重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鼓励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1.支持经认定的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资源统筹利用。支持基地及基地内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2.支持协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的重点国际性展会。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鼓励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三)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四)按规定积极配合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上海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一)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细则等,布置具体申报工作。(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也视为同一项目。(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于其中技术性较强、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和辅助服务的,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开展。审核结果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市商务委根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效果、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材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24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有效。附件: 1.2024年度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申报指南3.2024年度上海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指南
2024年度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申报指南
1.经认定的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及基地内企事业单位、机构等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2)具有为所在基地建设及相关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3) 具有专业的公共服务团队,且有相关人员缴纳社保记录。2.协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企业(单位)。1.设备购置费用。支持平台建设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个人办公用计算机除外),包括平台运行必须的软件开发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以及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性能测试仪、存储设备、宽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及开展服务所需专业设备等硬件设施。对符合规定的设备购置费用,在设备购入成本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对其中符合规定的软件开发费用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按50%额度内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2.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平台运行或开展公共服务所产生的电信、设备租用、房租、运维服务、培训、场地、资料等费用。对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费用,在实际发生运营维护费用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原则上每个平台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原则上每个申请单位限申报一个平台,每个单位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3.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3)编制上海服务贸易海外行系列宣传手册(外文版);(4)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上海市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工作机制,完善上海市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工作;(5)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对承接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的单位,给予每个课题不超过5万元的费用支持,承接单位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上海市有关企业(单位)协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重点国际性展会的,给予相关展会所需展位费、搭建费等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申请单位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以上各类项目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给予支持。申请单位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2024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2)平台建设的主要宗旨是服务于服务贸易相关行业、领域,并在客观上优化了上海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3)平台应为2023年度已完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5)设备为正规途径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6)软件开发及系统维护工作由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的专业公司提供;(7)申请补贴的费用发生时间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1)《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申请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附表1)(含电子数据);(2)申请报告(含平台建设及运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平台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平台投资清单)、平台具体实施方案、建设的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平台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平台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合同),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并附有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的还需提供本单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3)费用支出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申请单位应为上海市服务贸易相关企业(单位)。申请补贴的费用发生时间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1)《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申请表》(重点国际性展会)(附表2)(含电子数据);(2)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展会情况,协办或参加展会情况,协办或参加展会费用(展位费、搭建费等),协办或参加展会达到的效果,并附有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1.书面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且各表格按要求加盖公章。2.电子数据要求:平台申请应包含《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申请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申请报告,展会申请应包含《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申请表》(重点国际性展会)和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6月21日前送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
2024年度上海市重点服务进口资金申报通知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2024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进口的服务应列入《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二)进口的服务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四)进口的服务如属技术服务,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录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技术进口合同实际发生额。(五)进口的服务如属技术服务以外的服务,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中录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进口合同实际发生额。对申请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户单位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2.《2024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2024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表》(附表2),《2024年度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汇总表》(附表3);5.企业进口的服务,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还应提交与进口服务相对应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并在该系统中登记实际进口额;1.书面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且各表格按要求加盖公章。2.电子数据要求:应包含《2024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24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6月21日前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和临港新片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2024年度上海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通知
支持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在以上支持中,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申请单位应符合《2024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2.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2023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为依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外包)申请表(网上提交后打印,带水印);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具体包括:(2)接包合同信息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通过审核的打印件);(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对应的收汇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均为复印件,需一一对应),不申请服务外包业务贴息的企业,仅需提供不低于50万美元的凭证。承接跨国公司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资金入账通知书、发票存根凭证、业务发包方或者代为支付方证明材料等)。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如下费用:对ITO企业用于研发目的的开发、测试工具和数据库等正版软件的购置费用,对BPO企业用于业务流程研发的相关软件和数据库分析模型系统等的购置费用,对KPO企业用于研发的数据库使用权等信息服务费,分别给予最高5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业务收入,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中审核通过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与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汇金额(两者孰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服务外包业务贴息和技术出口贴息支持政策,企业可自行择一,不能重复申报。(一)申请企业登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写、打印专项申请表,确保申请表纸质材料带水印;(二)申请企业于2024年6月21日前提交纸质材料至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附表4);(三)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填写“材料签收清单”(附表1);(四)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4年6月28日前,将“申报情况汇总表”(附表2)、“材料签收清单”(附表1)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商务委。
2024年度上海市技术出口业务资金申报通知
申请企业、单位应符合《2024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技术出口合同以及2023年实际出口额(不含设备出口额)。(二)申报资金支持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总收汇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对申请企业、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一)2024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二)2024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报书(附表2)(三)2024年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3);(四)2024年度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汇总表(附表4);(六)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复印件;(七)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如外文合同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十)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1.申报材料用A4纸,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2.法定代表人需在贴息申报说明、贴息申请书上签字。3.企业、单位除提交书面材料,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内容,采用word格式。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5.相关表格中填写的“实际出口额”,应与在系统中录入的实际发生额(实际执行金额)保持一致。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6月21日前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和临港新片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湘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湘应企服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企业评测→组织指导→短板补足→难题攻关→材料汇编→申报跟进→续展提醒等一站式企业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