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初创企业在2025年底提交了核心品牌商标的注册申请,顺利通过初审并进入公告期。然而在公告期内,第三方提出异议,主张该标识与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此时,企业已投入大量资源进行产品包装与线上推广,面临一个紧迫问题:在异议程序尚未终结前,继续使用该商标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这类情形在实践中并不罕见,也直接引出本文的核心议题——异议中的商标可以使用吗?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商标法》并未明文禁止在异议程序期间使用已被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根据现行制度,商标自申请日起即产生一定的程序性权益,而初审公告意味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初步认可其可注册性。因此,在异议裁定作出前,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并非当然违法。但需注意,这种使用并不等同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旦异议成立,商标将被不予核准注册,此前的使用行为可能被追溯认定为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害。尤其在异议理由涉及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或恶意抢注等情形时,使用风险显著升高。

2026年审查实践中,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发生于华东地区。某食品企业A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初审公告后,本地另一家小型作坊B提出异议,称其自2022年起已在当地农贸市场使用高度近似的标识销售同类产品,虽未注册但已积累一定商誉。A企业在异议期间继续大规模使用该商标,并入驻多个电商平台。异议裁定最终支持B方,认为A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随后,B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定A在明知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扩大使用范围,主观恶意明显,判决其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等责任。此案凸显了一个关键点:异议期间的使用行为若被证明具有扩张性或明知风险仍执意推进,可能加重法律责任。

综合当前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关于异议中商标的使用问题,可归纳以下八项要点:

  • 初审公告后的商标虽未获正式注册,但具备有限的使用正当性,不必然构成侵权;
  • 异议程序启动后,商标的法律状态处于不确定期,使用应保持必要克制,避免大规模商业推广;
  • 若异议理由涉及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域名等),即使商标最终获准注册,此前使用仍可能侵犯其他民事权益;
  •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异议人主张标识高度近似的商标,极易被认定为混淆性使用,风险极高;
  • 2026年审查趋势显示,对于明知存在异议仍进行广告投放、连锁加盟或跨境出口的行为,执法机关倾向于认定为主观恶意;
  • 企业可在异议期间采取“有限使用”策略,例如内部测试、小范围试销或标注“TM”符号以表明非注册状态;
  • 若异议最终不成立,商标获准注册,则注册日溯及申请日,此前善意使用通常不会被追责;
  • 建议在异议程序启动后及时评估风险,必要时暂停公开使用,或通过补充证据、协商共存等方式降低不确定性。

回到最初的问题,异议中的商标并非绝对不可使用,但其使用边界极为敏感。权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任何商业决策都需建立在充分的风险评估之上。随着2026年商标审查标准进一步细化,对“明知存在争议仍扩大使用”的行为监管趋于严格。企业不应将初审公告视为安全通行证,而应将其视为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过渡阶段。未来,随着商标诚信体系建设的推进,对异议期间不当使用行为的惩戒机制或将更加完善。在此背景下,理性克制、依法行事,才是品牌长期发展的稳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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