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不少申请人因对法律边界理解不清,提交了依法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最终导致驳回甚至引发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某些特定类型的标志因其公共属性、社会影响或法律限制,被明确排除在可注册范围之外。这些规定不仅关乎个体权利,更涉及国家主权、社会公序良俗及市场秩序的维护。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实务判例、审查趋势等维度,系统梳理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类型。

2026年商标审查实践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禁用标志的审查日趋严格。尤其在涉及国家象征、地名、通用名称等敏感要素时,审查员倾向于采取“形式+实质”双重判断标准。例如,某申请人曾试图将“珠峰1953”作为运动鞋类商标注册,理由是纪念人类首次登顶珠穆朗玛峰。但审查机关认为,“珠峰”作为国家级自然地理标志,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且“1953”易被公众理解为历史事件年份,整体组合易产生误导性联想,最终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驳回。该案例反映出,即便申请人主观无恶意,只要标志客观上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产生不良影响,即构成禁用情形。

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并非仅限于显而易见的国旗、国徽等国家象征。实践中,大量被驳回的申请涉及看似普通但实则触碰法律红线的元素。以下八类情形在2026年商标审查中尤为突出:

  • 与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即使经过变形设计,只要公众能识别其来源,即属禁用;
  • 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且未获该国政府同意的标志,即便用于非政治性商品,亦不可注册;
  • 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贬损特定群体含义的词汇或图形,包括历史上形成的贬义称谓或隐含偏见的符号;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如“国家级”“最佳”“唯一”等绝对化用语,或暗示产品具有未经证实的功效;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存在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例如包含暴力、色情、迷信内容,或与重大公共事件不当关联;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 仅由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组成的标志,或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标志,缺乏显著特征;
  • 与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国际组织徽记相同或近似,且未经授权使用的标志,如红十字、奥林匹克五环等。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申请人试图通过添加装饰性元素、拼音首字母或艺术化处理来规避禁用条款,但审查机关通常会剥离非核心要素,聚焦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判断。例如,某品牌在“长城”二字外围添加抽象山形图案,并申请注册在葡萄酒类别。尽管进行了图形包装,但“长城”作为我国重要文化遗产和公众熟知的地理名词,其文字部分仍被认定为禁用标志的核心,最终未能获准注册。这一趋势表明,形式上的修饰难以掩盖实质上的法律冲突。对于企业而言,在品牌命名初期即应进行合规筛查,避免投入大量营销资源后遭遇注册障碍。未来,随着商标审查智能化水平提升,对禁用标志的识别将更加精准高效,申请人更需以法律为底线,构建具有真正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品牌标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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