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初创企业负责人在浏览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时,意外发现一个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商标正处于公示阶段。该商标若成功注册,极可能造成市场混淆,甚至影响其已积累的品牌声誉。面对这一情况,他迅速意识到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对具体操作却一无所知。这种情形并非个例——每年有大量市场主体因不了解商标公示期异议机制而错失维权良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这一制度设计旨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不当注册损害在先权利或公共利益。2025年,随着商标申请量持续高位运行,异议程序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异议理由通常包括: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违反禁用条款等。值得注意的是,异议并非“投诉”或“举报”,而是具有明确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的正式行政行为,需提交完整的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实际操作中,异议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充分性与时效性。以2024年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为例:某地方特色食品生产商长期使用“山野香”作为产品标识,虽未注册商标,但在当地已形成稳定客户群体。2025年初,一家外地企业申请注册“山野香”文字商标,并进入公示期。原使用方及时收集了近三年的销售发票、广告宣传记录、消费者评价截图及行业协会出具的使用证明,在公示期内第60天提交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该外地企业明知或应知“山野香”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其注册行为构成恶意抢注,最终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此案例说明,即使未注册商标,只要能证明在先使用及影响力,仍可有效阻断他人不当注册。

为确保异议程序顺利推进,申请人需注意以下八个关键点:

  • 严格把握三个月公示期,自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逾期将丧失异议资格;
  • 明确异议主体资格,可为利害关系人或任何公众,但主张在先权利时需提供身份及权利证明;
  • 详细列明异议理由,避免笼统表述,应具体指出违反《商标法》哪一条款;
  • 系统整理证据材料,包括在先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明、对方恶意证据等;
  • 采用官方指定格式提交申请,可通过线上系统或纸质邮寄方式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 缴纳法定异议规费,2025年标准为每件750元,未缴费视为未提出申请;
  • 关注后续程序进展,在收到答辩通知后及时回应被异议人的反驳意见;
  • 若异议被驳回,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启动救济程序。

商标公示期异议机制是平衡注册效率与权利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它不仅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一道“防火墙”,也为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主动监控商标公告,建立品牌防御体系。对于普通经营者而言,掌握异议的基本规则与操作要点,既是防范风险的必要手段,也是参与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未来,随着审查标准的细化与电子化流程的完善,异议程序有望更加高效透明,但核心仍在于权利人自身的主动作为与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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