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地2023年的一起政府采购纠纷中,某公司参与一项市政工程招标并顺利中标,采购单位随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因内部审批流程延迟,双方迟迟未签署书面合同。两个月后,采购方以项目预算调整为由单方面取消合作。该公司遂提起诉讼,主张合同已成立,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该公司的部分诉求。这一案例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中标后未签合同,能否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在招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通常被视为对投标文件的承诺。一旦采购人或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且该通知书内容明确、具备要约承诺的基本要素,合同即可能在法律意义上成立,即使尚未签署书面文本。这一点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也有体现,该条虽规定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但并未将书面签署作为合同成立的唯一前提。

实践中,法院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往往综合考量多个因素。例如,中标通知书是否载明了合同主要条款(如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双方是否已开始实际履行行为(如中标人进场准备、采购方支付预付款等);是否存在一方恶意拖延签约的情形。若中标人已基于信赖投入资源开展前期工作,而招标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则可能被认定为缔约过失甚至违约。2026年即将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进一步强调,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中标后未签合同的情形都自动构成合同成立。若中标通知书内容模糊、缺乏关键条款,或双方明确约定“以正式签署书面合同为准”,则合同关系可能尚未确立。此外,某些特殊领域(如建设工程、大型设备采购)因涉及复杂技术参数和履约保障,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特别要求书面形式作为生效要件。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交易性质、行业惯例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个案判断。

  • 中标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诺,其发出即可能使合同成立。
  •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确立了“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未否定中标通知的法律效力。
  • 法院在裁判中会审查中标通知书是否包含合同必备条款。
  • 实际履行行为(如进场、付款)可作为合同已成立的重要佐证。
  • 若一方恶意拒签合同,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 特定行业或项目可能因法规要求,将书面签署作为合同生效前提。
  • 2026年拟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将进一步强化中标通知书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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