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餐饮服务类商标纠纷引发广泛关注:原告在本地经营十余年、使用未注册标识“老灶记”提供火锅服务,积累了一定商誉;被告随后在相同服务类别上注册“老灶纪”商标并发起侵权诉讼。法院最终以“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为由,驳回原告停止使用的请求,并认定被告构成权利滥用。这一案例折射出当前商标权争议中的复杂现实——注册并非绝对权利,使用事实与主观意图同样关键。
商标制度的核心在于防止市场混淆、保障消费者识别来源的能力。但在实际操作中,混淆误认的判断常因行业特性、地域范围、消费习惯等因素呈现高度个案化。例如,在快消品领域,包装近似、读音雷同可能迅速引发误购;而在B2B工业设备领域,采购决策周期长、专业性强,即便标识部分相似,也未必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混淆。2026年即将实施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修订稿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公众”的界定标准,强调应结合具体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群体特征进行动态评估,而非套用统一模板。
另一类高发争议源于商标抢注行为。实践中,部分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地域差,抢先注册他人已在境外使用但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品牌,或针对中小微企业尚未注册的常用字号进行囤积。某跨境电商卖家曾遭遇此类困境:其长期使用的英文店铺名被第三方在国内第35类(广告销售)成功注册,随后被平台下架商品。尽管该卖家能提供大量海外销售记录和社交媒体使用证据,但因未能及时在中国布局商标,维权过程耗时长达18个月。此类案例凸显出“先使用后注册”策略在跨境场景下的巨大风险。
面对上述挑战,权利人需构建多层次防御体系。一方面,在业务启动初期即开展商标可注册性检索,避免投入资源后遭遇障碍;另一方面,对已使用的未注册标识,应系统留存使用证据链,包括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用户评价等,以备主张在先权利。同时,关注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的时间窗口,在发现潜在冲突时及时行动。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商标局拟推行的“商标使用承诺声明”试点,或将强化注册后的使用义务,减少“僵尸商标”占用公共资源的现象,进一步推动商标回归使用本质。
- 混淆误认判定需结合商品/服务类别、消费群体认知习惯及标识整体比对,非简单字面相似
- 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举证责任较重
- 恶意抢注不仅包括明知他人在先使用而抢注,也涵盖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大规模囤积行为
- 跨境电商业态下,境外使用证据可作为主张在先权利的重要支撑,但需公证认证
- 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常被用于抢注电商常用名称,需特别警惕
- 商标异议期为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无效宣告请求可在注册后五年内提出(恶意注册不受限)
- 使用证据应体现时间连续性、地域覆盖性及与指定商品/服务的直接关联性
- 2026年拟实施的使用承诺机制可能提高商标维持成本,促使权利人主动清理闲置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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