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背景下,专利权的稳定性成为企业技术研发和市场竞争的关键变量。然而,并非所有被授权的专利都能经受住法律和技术的双重检验。当一项专利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专利复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依法进行审查。那么,面对“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这一法律程序,权利人和请求人应如何理性应对?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2025年的最新实践动态,系统梳理该程序的核心逻辑与操作要点。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非简单的行政复议,而是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审查机制。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相关实施细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已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值得注意的是,该程序并不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侵权纠纷为前提,这意味着即使尚未发生实际侵权行为,第三方也可基于公共利益或技术自由使用的考量发起挑战。在2025年,随着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技术领域专利数量激增,无效宣告案件数量同步上升,其中不乏因权利要求撰写瑕疵、公开不充分或缺乏创造性而被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为更清晰地理解该程序的实际运作,不妨参考一个发生在2024年底、于2025年初审结的独特案例:某公司在新能源电池隔膜材料领域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中包含多个技术特征组合。另一家企业在研发同类产品时发现该专利可能构成技术壁垒,遂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在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了三篇来自不同国家的对比文件,并通过技术专家论证指出,相关技术特征的组合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看来是显而易见的。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缺乏创造性,宣告其无效,但维持了权利要求4-6的有效性。此案凸显了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链构建与技术比对的重要性,也反映出2025年审查标准对“技术启示”判断的精细化趋势。
面对此类程序,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无效请求人,都需采取系统化策略。首先,权利人应在专利申请阶段即注重权利要求书的层次化设计,避免将核心创新点过度集中于单一权利要求;其次,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应及时评估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并考虑是否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或补充实验数据;再次,对于请求人而言,精准选择无效理由(如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并匹配高质量的现有技术证据至关重要;此外,还需注意程序时限——例如,无效宣告请求通常需在答辩期内完成举证,逾期提交的证据可能不被采纳。以下八点概括了2025年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关键实务要点:
- 无效宣告请求可针对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提出,无需以侵权诉讼为前提条件。
- 2025年审查实践中,对“公知常识”的认定趋于严格,仅凭口头陈述难以成立,需辅以教科书、行业标准等书面证据。
- 专利权人可在口审前对权利要求进行删除式或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但不得扩大原保护范围。
- 多国对比文件的组合使用日益普遍,但必须证明存在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组合。
- 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案件中,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成为创造性判断的核心焦点。
-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常涉及“一般消费者”视角下的整体视觉效果比对,需避免局部细节过度解读。
-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2025年推行电子化审理流程,当事人可通过官方平台实时查看案件进展并提交电子证据。
- 若对无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救济程序。
综上所述,“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不仅是一项法律救济机制,更是技术创新生态中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在2025年技术迭代加速、专利质量要求提升的背景下,各方主体唯有深入理解程序规则、精准把握技术实质,方能在专利确权与无效的博弈中占据主动。未来,随着专利审查标准与司法裁判尺度的进一步统一,无效宣告程序或将更加高效、透明,真正成为推动高质量专利产出的“过滤器”与“校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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