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专利权的稳定性与有效性成为企业技术布局的核心议题。然而,当一项专利申请被驳回,或已授权专利面临他人质疑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往往需要借助行政救济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此时,“专利复审”与“专利无效宣告”作为两种关键但常被混淆的程序,其适用场景、法律效力及操作路径存在显著差异。究竟二者有何不同?又该如何在实际中正确选择?
专利复审程序主要适用于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情形。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该程序本质上是对原审查结论的内部复核,由不同于原审查部门的合议组重新评估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等授权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复审程序仅限于原申请人启动,且针对的是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状态。例如,某公司在2025年初提交了一项关于智能温控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因审查员认为其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文献公开而被驳回。该公司随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审,并补充了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效果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最终成功获得授权。
相比之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则面向已公告授权的专利,由任何单位或个人(通常为被诉侵权方或竞争对手)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请求,主张该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该程序具有明显的对抗性,常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反制手段。例如,在2025年的一起涉及新能源电池结构的纠纷中,被告方在应诉的同时,同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援引多篇国外期刊论文及早先公开的展会资料,成功使涉案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从而大幅削弱了原告的索赔基础。此类案例凸显了无效宣告程序在商业竞争中的战略价值。
尽管两者均由同一行政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负责审理,但在程序性质、启动主体、证据规则及后续救济路径上存在系统性差异。准确把握这些区别,不仅有助于权利人高效维权,也能帮助企业在专利布局与风险防控中做出更精准的决策。以下从八个维度对专利复审与专利无效宣告的核心异同进行概括:
- 启动主体不同:复审仅能由专利申请人发起;无效宣告可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包括非直接利害关系人。
- 适用对象不同:复审针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无效宣告针对已公告授权的专利。
- 法律性质不同:复审属于行政内部救济程序,具有延续性;无效宣告属于对已生效权利的挑战,具有对抗性和公共利益属性。
- 审查标准侧重不同:复审侧重于原审查是否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无效宣告则全面重新评价专利的可专利性,尤其注重现有技术证据的充分性。
- 证据提交规则不同:复审中申请人可补充实验数据或说明性材料以支持创造性;无效宣告中请求人需在提出时一次性提交全部证据,后续补充受限。
- 程序时效不同:复审须在驳回通知送达后3个月内提出;无效宣告无时间限制,可在专利有效期内任意时间提出。
- 后续司法救济路径相同但前提不同:两者对决定不服均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但复审诉讼原告为原申请人,无效宣告诉讼原告通常为专利权人或无效请求人。
- 对专利状态的影响不同:复审成功可使申请继续进入授权流程;无效宣告成功将导致专利权自始无效,影响已发生的许可、转让甚至侵权判决的执行。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虽同属专利行政确权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制度设计初衷、适用场景及法律后果迥异。在2025年专利审查周期持续优化、技术迭代加速的背景下,企业更应建立完善的专利质量内控机制:对于核心技术,在申请阶段即注重说明书充分公开与权利要求层次布局,降低被驳回风险;对于已授权专利,则需定期进行稳定性自查,预判可能被无效的风险点。同时,在遭遇侵权指控或市场准入障碍时,应迅速评估是否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瓦解对方专利壁垒,或通过复审程序挽救关键技术资产。唯有深刻理解并灵活运用这两项制度,方能在日益激烈的知识产权博弈中占据主动。
湘应企服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企业评测→组织指导→短板补足→难题攻关→材料汇编→申报跟进→续展提醒等一站式企业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