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补贴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激发主体活力,持续增强创新动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 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3〕10号)、《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科委〔2021〕99 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财政会同区科委负责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区科委负责组织申报、审核与政策宣传等工作。(一)2022-2025年获得认定(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时间为准),2022年-2025年从外省市引进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五条 新认定补贴:对新认定(自公司成立以来第一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5万元;第六条 重新认定补贴: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第七条 迁入认定补贴:对于本市其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迁入我区,在我区第一次获得认定,且未在本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或“迁入补贴”相关政策的,予以一次性补贴25万元;第八条 优质高企引进补贴:对外省市迁入的,高企有效期(以高企证书有效时间为准)一年以上且符合我区“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产业方向的,可直接予以一次性补贴25万元;第九条 对于符合“新认定补贴”和“重新认定补贴”支持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免申即享的方式拨付补贴资金,具体流程如下:(一)发布通知:区科委根据本办法梳理拟支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并发布补贴领取通知;(三)审核:区科委向区级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征求意见,形成拟补贴名单,并进行公示;(四)决定:区科委将拟补贴名单报区产推办审批,确定最终名单;(五)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拨付资金。第十条 对于符合“迁入认定补贴”和“优质高企引进补贴”支持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企业申请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具体流程如下:(一)发布通知:区科委根据本办法发布补贴申请通知;(三)审核:区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区级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征求意见,形成拟补贴名单并进行公示;(四)决定:区科委将拟补贴名单报区产推办审批,确定最终名单;(五)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拨付资金。第十一条 符合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张江相关政策给予认定后一次性补贴。本办法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迁入认定补贴”和“优质高企引进补贴”不重复享受;本办法“重新认定补贴”和“迁入认定补贴”在同一认定年度不重复享受。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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