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实践中,不少技术开发者会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以快速获得保护,随后考虑是否还能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这种操作是否被允许?法律和审查实践给出了明确但需谨慎对待的答案。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关乎权利稳定性,也直接影响技术成果的长期价值。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及相关实施细则,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权。但法律并未禁止对已申请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另行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前提是满足特定条件。关键在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如何界定。若后续发明专利申请在技术方案上进行了实质性扩展,例如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优化了结构原理或引入了未在实用新型中披露的功能模块,则可能被视为非“同样”的发明,从而具备可授权性。202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指南进一步强调,判断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应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准,而非仅看说明书内容。
一个值得关注的真实案例发生在2025年:某公司开发了一种用于工业设备的散热结构,最初以实用新型形式申请并获授权,其权利要求聚焦于特定导热片与风道的物理布局。半年后,该公司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智能温控反馈系统,并重新撰写了一套包含控制逻辑与传感器集成的权利要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在比对两份申请后认为,新增的技术特征使整体方案具备了显著的技术进步,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最终授予发明专利权。该案例表明,只要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差异,实用新型与发明可以共存,甚至形成互补保护。
尽管存在转换可能,申请人仍需注意多重风险。一方面,若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未主动声明已存在同日或在先的实用新型申请,可能导致被视为重复授权而被驳回;另一方面,即使获得授权,若后续被第三方提起无效宣告,专利权稳定性将受到挑战。2026年起,审查部门加强了对“一案两申”行为的监控,要求申请人在提交发明时必须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对应的实用新型,并在必要时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此,策略性规划至关重要——若目标是获取更长保护期和更强排他性,建议在发明申请提交前评估是否保留实用新型,或通过声明放弃实现权利过渡。
- 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核心区别在于创造性高度与审查程序,前者不实质审查,后者需经严格检索与创造性判断。
- 同一技术方案不能同时拥有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但可通过技术方案差异化实现先后授权。
- 2026年审查实践强调以权利要求内容判断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说明书扩展不必然导致冲突。
- 若发明专利申请包含新增技术特征且带来实质性进步,可视为非“同样”发明,具备授权基础。
- 真实案例显示,结构+控制系统的复合改进可有效区分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边界。
- 申请人须在发明申请中主动披露已存在的实用新型,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驳回。
- 为避免权利冲突,可在发明专利授权前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现权利无缝衔接。
- 策略性选择申请顺序(如先发明后实用新型)在特定场景下更具优势,需结合技术成熟度与市场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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