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5年受理的一起专利复审案件中,一项关于智能灌溉控制装置的技术方案因被认定缺乏“实质性特点”而被驳回。申请人坚持认为其设计已投入小规模试用且获得用户反馈,理应获得专利保护。这一争议恰恰折射出公众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什么”这一基础问题的理解偏差。专利并非对所有技术成果的自动奖励,而是对符合法定标准的创新给予的排他性权利。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项要件构成专利授权的“铁三角”,缺一不可。新颖性要求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未被公开,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实践中,即便仅在内部技术交流会上展示过原型机,也可能破坏新颖性。202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强化了对“抵触申请”的审查力度,即在申请日前由他人提交、在申请日后公开的相同技术方案,同样可导致新颖性丧失。因此,研发团队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应严格控制技术披露范围,避免因提前公开而丧失授权资格。
创造性是区分普通改进与可专利创新的关键门槛。对于发明而言,需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则要求“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二者虽表述不同,但核心均在于判断该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例如,某公司开发了一种用于农业大棚的温湿度联动调节结构,其将现有传感器与机械通风口通过特定逻辑连接。审查员认为,该组合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拼接,未产生协同效应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不具备创造性。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审查指南更新后,对“技术效果”的举证要求更为严格,申请人需提供实验数据或对比测试报告,而非仅依赖理论推导。
实用性强调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这一要件常被忽视,却在特定领域构成关键障碍。例如,涉及永动机、违反自然规律的装置,或仅停留在理论模型而无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方案,均因无法实际应用而被排除。此外,部分生物医药领域的早期研究成果,若缺乏可重复的制备方法或明确用途,也可能被认为不具备实用性。值得强调的是,实用性不要求技术已商业化,但必须存在明确、可行的实施路径。以下八点概括了授权要件的核心内涵与实践要点:
- 新颖性判断以全球范围内的公开为基准,包括非专利文献、展会展示、网络发布等任何形式的披露。
- 宽限期制度仅适用于特定情形(如首次展出、学术会议发表),且需在申请时主动声明并提交证明材料。
- 创造性评估采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找出区别特征、判断该区别是否显而易见。
- 实用新型虽不进行实质审查,但在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中仍需经受创造性与实用性的严格检验。
- 技术方案必须充分公开,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否则即使满足三性也可能因说明书不充分被驳回。
- 2026年起,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若无人类实质性贡献,将不被视为可专利主题。
- 组合发明需证明各组成部分协同作用产生了超出各部分单独效果之和的技术效果。
- 实用性不等于经济价值,但必须具备可验证的技术功能,不能仅为抽象概念或纯算法流程。
回到前述智能灌溉案例,复审委员会最终维持驳回决定,理由是该方案仅将已有模块按常规逻辑连接,未解决长期存在的技术难题,也未带来效率或精度的显著提升。这一结果提醒创新主体:专利保护的不是“做了什么”,而是“解决了什么别人没解决的问题”。随着2026年专利审查标准持续细化,申请人更需在技术研发初期就嵌入专利思维,确保创新成果既具技术价值,又符合法律授权框架。未来,随着绿色技术、数字健康等新兴领域专利申请激增,对“创造性高度”的判断或将引入更多跨学科视角,这对创新者提出了更高要求——真正的专利竞争力,源于对技术本质与法律边界的双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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