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初创企业在2024年初提交了一件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用于其新推出的健康饮品系列。三个月后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因其中包含一个常见植物图案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企业内部对是否复审犹豫不决,期间又忙于产品上市和渠道拓展,直到2025年1月才重新翻出那份通知——此时距法定复审期限已过去七个月。面对这种情况,他们还能否启动复审程序?这并非个例,而是许多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常遇到的现实困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及《商标评审规则》相关规定,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实践中,该“十五日”起算点常引发误解。准确而言,自申请人签收驳回通知书之日(或公告送达满30日)起算,必须在**六个月**内提交复审申请。这一期限为法定不变期间,逾期未提交,将被视为放弃复审权利,原驳回决定生效。因此,从法律条文看,一旦超过六个月,常规路径下的复审窗口即已关闭。
然而,实务中存在若干特殊情形可能构成例外。其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例如,2024年某地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导致邮政系统瘫痪近两个月,申请人无法正常接收文书或寄送材料。若能提供气象部门公告、交通管制证明等官方文件,可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申请恢复权利。其二,因代理机构严重失职造成超期。如某公司委托的代理方未及时转交驳回通知,且有邮件记录或合同履行瑕疵证据,可尝试通过行政申诉或司法途径主张程序救济。但需注意,此类情形举证难度高,成功率有限。其三,在先权利冲突消除后的“二次机会”。若原驳回理由系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该在先商标在复审期限届满后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则申请人可基于新的事实基础重新提交注册申请,而非直接复审原案。
回到前述健康饮品企业的案例,经核查,其驳回通知于2024年5月10日签收,法定复审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0日。至2025年1月已明显超期。但团队发现,原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于2024年12月主动注销该商标。据此,企业虽无法就原申请启动复审,却可立即重新提交相同图样商标,并在新申请中说明引证障碍已消除。此举虽需重新排队审查,但避免了彻底丧失商标权益。此策略在2025年审查实践中已被多个类似案件采用,成为超期后的务实替代方案。这也提醒经营者:商标管理不能“一驳了之”,需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即使错过复审,也可能通过其他路径挽回局面。
- 商标驳回复审的法定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逾期原则上不得受理。
- “六个月”起算点以实际签收日为准,公告送达则自公告期满30日起算。
-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管控)可作为申请恢复权利的合法事由,但需提供权威证明。
- 代理机构过错导致超期,理论上可追责,但难以直接恢复复审资格。
- 若驳回所依据的在先权利(如引证商标)在超期后失效,可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 重新申请虽非复审,但在引证障碍消除后是可行的替代路径。
- 2025年商标审查实践中,对“新事实”导致的重新申请持相对开放态度。
- 企业应建立商标流程台账,设置关键节点提醒,避免因内部疏忽错失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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