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主营生鲜与日用品的社区超市在2024年筹备品牌升级时,因未在商标注册阶段明确服务范围,导致其线上配送服务被他人抢注,陷入被动维权境地。这一案例折射出许多零售经营者对商标分类理解的模糊——超市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多个服务维度,若仅凭直觉选择类别,极易留下法律漏洞。2025年商标审查趋严背景下,厘清“超市商标注册分类”的逻辑显得尤为关键。

超市的核心功能虽以商品销售为主,但现代零售业态已高度融合线上线下、仓储物流、会员管理及广告推广等多重服务。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超市运营主要落入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项下,具体包括3501群组的“为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及3502群组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超市”本身并非法定商品或服务名称,需通过描述性语言准确对应到规范条目。例如,若超市同时提供自有APP下单、配送调度,则可能涉及3503群组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若开展会员积分兑换、储值卡服务,则需考虑3506群组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延伸内容。

实践中,某区域性连锁超市在2023年提交商标申请时,仅勾选了3501群组中的“替他人推销”,未覆盖其实际开展的“线上订单处理”与“门店导购服务”。2024年,另一主体在3503群组注册相同标识后,向该超市发出侵权警告,迫使其暂停小程序功能数月。经复盘发现,其服务链条中“通过网络平台促成交易”属于典型3503行为,而现场导购虽属辅助环节,但若形成标准化服务体系,亦可纳入3501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此案例凸显分类选择必须与实际业务动作严格匹配,而非仅依据行业标签粗略归类。

除第35类外,超市还需评估关联类别的防御性注册。若自营烘焙区或熟食档口,涉及食品加工,则第29类(肉制品)、30类(方便食品)、43类(餐饮服务)可能构成必要补充;若开发自有品牌商品(如纸巾、清洁剂),则需在相应商品类别(如第3类、第16类)同步布局。2025年商标局强化“使用意图”审查,单纯囤积非核心类别易被驳回,建议采用“核心+延伸”策略:以35类为主阵地,根据三年内明确规划的业务模块,有选择地扩展至相关类别。同时,注意服务描述的精确措辞,避免使用“零售”“销售”等非规范术语,改用“为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官方表述,提升初审通过率。

  • 超市商标注册主类别为第35类,重点覆盖3501与3503群组
  • “替他人推销”是超市服务在商标分类中的标准表述,非“商品零售”
  • 线上订单处理、平台撮合交易应归入3503群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 门店导购、商品陈列展示若形成系统化服务,可纳入3501群组保护范围
  • 自营加工食品区域需同步考虑第29、30、43类等商品或服务类别
  • 自有品牌商品开发必须在其对应商品类别单独申请注册
  • 2025年审查强调“使用真实性”,非核心业务类别注册需谨慎
  • 服务项目描述须使用《区分表》规范用语,避免自创术语导致驳回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湘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湘应企服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企业评测→组织指导→短板补足→难题攻关→材料汇编→申报跟进→续展提醒等一站式企业咨询服务。
本文链接:https://www.xiang-ying.cn/article/4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