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某地知识产权局公示的一起商标纠纷引发业内关注:一件已于2023年获得注册证的图形商标,在2025年初被第三方提出“异议”。该请求很快被官方驳回,理由是异议期已过。这一事件再次将公众视线聚焦于一个常被误解的问题——商标注册证下发之后,是否还有机会通过“异议”程序挑战其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均可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异议程序仅适用于商标尚未核准注册、处于公告阶段的情形。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审查并正式核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即进入法律意义上的“注册状态”,此时原异议通道已经关闭。实践中,不少申请人误以为只要发现他人商标存在抢注、近似或恶意注册等问题,无论何时均可提起“异议”,这种理解在程序上并不成立。2025年多地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反馈数据显示,因混淆“异议”与“无效宣告”而导致的程序错误申请占比超过三成,反映出公众对后续救济途径认知不足。

那么,注册证下发后若发现权利冲突或不当注册,是否就束手无策?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为此设置了另一条救济路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涉及恶意注册驰名商标,则不受五年限制。例如,2025年1月,某食品类商标在获证两年后被竞争对手提起无效宣告,理由是其图形与对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知名标识高度近似,且注册人曾接触过该标识。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终裁定该注册商标无效。此案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并未执着于“异议”这一已失效的程序,而是准确选择了“无效宣告”这一合法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异议与无效宣告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举证责任及审查标准上存在显著差异。异议针对的是“尚未注册”的商标,侧重于阻止不当注册的发生;而无效宣告则针对“已注册”商标,旨在纠正注册错误。前者由商标局直接审查,后者需经商标评审部门裁决,甚至可能进入行政诉讼。此外,异议无需证明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可提出;而无效宣告通常要求申请人具备特定身份,如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权利人在发现潜在侵权商标时,必须根据时间节点精准判断应采取何种程序。错过异议期并非终点,但需及时转向无效宣告,并在五年期限内完成材料准备与提交。2025年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一步强调了程序选择的准确性,建议企业在商标监测中建立动态预警机制,避免因程序误用导致维权失败。

  • 商标异议仅适用于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注册证下发后该程序已终结。
  • 注册证颁发后,对商标合法性的挑战应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进行,而非异议。
  • 无效宣告请求一般需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特殊情形(如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不受此限。
  • 异议可由任何人提出,而无效宣告通常要求申请人具备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
  • 异议由商标局直接审查,无效宣告由商标评审部门审理,后续可能进入司法程序。
  • 2025年实务中,因混淆异议与无效宣告导致的程序错误申请比例较高,凸显公众认知盲区。
  • 有效维权需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在公告期及时提出异议,或在注册后五年内启动无效宣告。
  • 法律救济路径虽有区别,但核心目标一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不当注册损害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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