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技术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项技术创新若仅在国内获得保护,往往难以应对国际市场中的侵权风险。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和初创团队而言,如何以合理成本实现技术成果在多个国家的快速保护,成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议题。在此情境下,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可行?又有哪些现实约束与操作细节需要特别关注?

PCT体系本身主要适用于发明专利,而实用新型专利因其审查制度和保护期限的特殊性,并未被所有PCT成员国纳入可接受的申请类型。截至2025年,全球157个PCT缔约国中,仅有约30个国家或地区明确接受以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的实用新型申请。这些国家包括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波兰、捷克、匈牙利、乌克兰、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虽是PCT受理局之一,但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PCT国家阶段仅接受发明专利请求,不接受实用新型类型的转换。这意味着,即便某项技术在中国已获得实用新型授权,若希望通过PCT扩展至其他国家,仍需在进入具体国家阶段时,根据当地法律判断是否可转为实用新型。

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发生于2024年:某国内智能硬件研发团队开发了一种结构优化的便携式电源模块,其核心创新点在于物理连接件的紧凑布局与散热通道集成。由于产品上市周期紧迫,该团队首先在中国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在12个月内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他们选择德国、日本和马来西亚作为目标市场。在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该申请顺利转为实用新型并获快速授权(德国实用新型无需实质审查,通常3–6个月授权);在日本特许厅,因其实用新型制度允许“无审查登记”,也成功注册;但在尝试进入韩国时,因韩国对实用新型的技术高度要求较高,且需提交技术评价报告,最终团队决定转为发明专利申请以确保稳定性。这一案例反映出,PCT实用新型路径虽存在,但必须结合目标国制度灵活调整策略。

申请PCT实用新型专利的实际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关键点:第一,PCT国际阶段本身不区分发明与实用新型,统一按发明专利处理,仅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才可选择类型;第二,部分国家如德国,允许在进入国家阶段30个月内将申请类型由发明转为实用新型,但需主动声明;第三,实用新型通常保护期较短(一般6–10年),适合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技术;第四,某些国家(如日本)的实用新型虽可快速授权,但维权时需先取得“技术评价报告”作为侵权诉讼前提;第五,费用方面,实用新型的官费和代理成本普遍低于发明专利,尤其在多国布局时可显著节省开支;第六,需提前确认目标国是否在WIPO公布的“接受PCT实用新型国家清单”内,避免程序无效;第七,技术方案应聚焦于产品结构、形状或其结合的改进,方法类或软件算法类创新通常不符合实用新型客体要求;第八,即便通过PCT进入国家阶段,各国对新颖性、创造性标准仍有差异,例如韩国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门槛接近发明专利,而德国则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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