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高位运行,审查标准日趋严格,大量申请因近似、缺乏显著性或违反禁用条款等原因被驳回。面对驳回通知,不少申请人陷入困惑:是否值得启动复审程序?若他人对复审结果提出异议,又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品牌能否顺利获得法律保护。

商标驳回复审是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时,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重新审查的程序。而“异议”环节通常出现在初审公告阶段,由第三方对拟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复审成功后进入公告期,原驳回理由相关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仍可提起异议,形成“驳回复审+异议”的复合型争议。这种交叉程序增加了案件复杂度,也对申请人的证据组织与法律理解提出更高要求。

某公司于2024年提交一件涵盖第9类电子产品的商标申请,因与在先注册商标在字形和读音上存在部分重合被驳回。该公司随即启动驳回复审程序,提交了长期使用证据、市场调查报告及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分析,成功说服评审委员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然而,在公告期内,一家关联企业在先商标的权利人以“恶意抢注”为由提出异议,并援引双方曾有业务往来作为佐证。此案特殊之处在于,异议理由并非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是转向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最终,该申请人通过补充提交无接触证明、完整使用时间线及行业通用命名习惯说明,才得以维持复审成果。这一案例凸显了驳回复审胜诉并不等于终点,后续异议风险需提前预判。

针对此类复合型争议,实务中应采取系统化应对策略。以下八点概括了关键操作要点:

  • 1. 驳回通知送达后15日内必须决定是否启动复审,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程序不可逆。
  • 2. 复审理由需紧扣驳回引证的具体法律条款,避免泛泛而谈;例如,若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应聚焦于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证据链构建。
  • 3. 使用证据应体现时间连续性、地域覆盖性和商业规模,发票、合同、广告投放记录等需形成闭环,单一网页截图难以被采信。
  • 4. 若涉及图形或组合商标,可考虑在复审阶段主动声明放弃非显著部分的专用权,以缩小冲突范围。
  • 5. 公告期内收到异议通知后,应在30日内提交答辩材料,重点反驳异议人主张的事实基础与法律适用错误。
  • 6. 异议答辩中可反向举证对方存在“囤积商标”“恶意异议”等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寻求程序救济。
  • 7. 对于跨类别的引证商标,应论证商品/服务在功能、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不存在关联性,降低混淆可能性。
  • 8. 全程建议委托具备商标诉讼经验的代理机构,因其熟悉评审员裁量偏好及近年审查趋势,能精准把握论证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商标审查实践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与“实际使用意图”。即便形式上满足复审条件,若无法证明真实使用或存在明显规避行为,仍可能被驳回或遭异议成功。因此,申请人不应将复审视为纯粹的技术性补救,而应将其纳入整体品牌战略——从申请前检索、类别布局到使用规划,均需前置合规考量。未来,随着人工智能辅助审查系统的深化应用,对证据真实性的核验将更加严格,靠拼凑材料应付程序的做法难以为继。唯有立足真实商业活动、构建完整权利基础,才能在商标确权的多重关卡中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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