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人满怀期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却收到一份以“与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的驳回通知,这种情况在2026年的商标审查实践中仍较为常见。面对此类驳回决定,是否只能被动接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引证商标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关键救济手段,其成功率不仅取决于法律依据的充分性,更依赖于对审查逻辑、商品/服务关联度以及市场实际使用情况的精准把握。

引证商标驳回的核心逻辑在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确立的“混淆可能性”原则。审查机关通常从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程度、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关系两个维度进行初步判断。然而,这种判断往往基于静态比对,忽略了市场实际中消费者认知、销售渠道差异、品牌实际使用强度等动态因素。例如,某公司在第9类“智能穿戴设备”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被引证一件注册于2018年的文字商标驳回,两者虽在视觉元素上有部分重叠,但前者已在线上渠道持续使用三年以上,积累了稳定的消费群体,且产品功能定位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覆盖的传统电子配件。此类情形若仅凭形式近似即予驳回,显然忽视了市场现实。

一个值得关注的独特案例发生于2025年。某餐饮连锁品牌在第43类申请注册包含地域名称与通用词汇组合的商标,被引证一件注册于2010年的同类服务商标驳回。初看之下,两商标均含相同地域词,服务类别亦属同一群组。但复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近五年未在该地域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而申请商标已在当地形成较高知名度,消费者能清晰区分二者来源。最终,复审机构采纳了“实际使用状况影响混淆判断”的观点,撤销原驳回决定。该案凸显了“商标使用事实”在驳回复审中的关键作用,也反映出审查标准正逐步从纯形式审查向实质混淆可能性评估演进。

提升引证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需系统性构建论证框架。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八个方面着手:

  • 全面分析引证商标的法律状态,包括是否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无效宣告程序或权利期限届满未续展等情形;
  • 精准界定商品/服务的类似关系,援引《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的市场实际分类证据,如行业标准、销售渠道报告或消费者调研数据;
  • 强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读音、含义上的实质性差异,避免仅聚焦局部相似元素;
  • 提交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广告投放记录、用户评价等,证明已建立独立市场识别度;
  • 论证引证商标显著性较弱,如包含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缺乏独创设计,从而降低近似判断权重;
  • 指出引证商标权利人存在恶意抢注或囤积行为,削弱其正当性基础;
  • 结合行业特性说明消费者注意力较高,不易产生混淆,尤其适用于专业设备、B2B服务等领域;
  • 在必要时主动提出共存协议或限制商品/服务范围的承诺,降低审查机关对市场冲突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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