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饮品市场的快速扩张,越来越多创业者将目光投向气泡水、植物基饮料、功能性饮品等细分赛道。但在产品上市前,一个常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商标注册——尤其是涉及第32类商品的申请。不少申请人因对类别理解偏差或材料准备不足,导致申请被驳回甚至引发后续侵权纠纷。那么,32类商标究竟覆盖哪些商品?申请过程中又有哪些实操细节需要特别关注?

第32类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明确指向不含酒精的饮料及相关制品。具体包括矿泉水、汽水、果汁、蔬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浓缩物。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别并不包含牛奶饮品(归入第29类)、医用营养饮料(第5类)或酒精类饮品(第33类)。实践中,某初创团队曾试图为其主打“胶原蛋白气泡水”申请32类商标,但因产品成分说明中强调“美容功效”,被审查员认定可能误导消费者而要求补正。这一案例反映出,商品描述的措辞直接影响分类判断,需严格依据《区分表》规范表述。

2026年商标审查趋势显示,第32类申请量持续高位运行,尤其在无糖茶饮、电解质水等新兴品类集中爆发。审查部门对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趋于严格,不仅比对文字字形、读音,还结合商品销售渠道、消费群体重合度进行综合评估。例如,两个均含“清泉”字样的商标,若分别用于纯净水和运动饮料,仍可能因消费场景高度重叠被判定为近似。此外,图形商标若采用通用瓶型或水滴元素,也易被认定缺乏显著性。申请人需提前进行充分检索,避免盲目提交。

商标申请并非一劳永逸。即便成功注册,若连续三年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可能面临“撤三”风险。某品牌曾注册32类商标用于果味汽水,后因业务调整转向固体饮料(属第30类),原商标长期闲置,最终被竞争对手提出撤销申请并获支持。这提醒经营者,商标布局应与实际经营计划同步,必要时可通过许可使用或补充新申请维持权利有效性。同时,跨境销售还需关注目标市场的类别划分差异,避免国内注册无法覆盖海外业务需求。

  • 第32类商标专指非酒精饮料,不包括乳制品、药品或含酒精饮品
  • 商品名称描述需准确,避免使用功效性词汇以防被要求补正
  • 2026年审查更注重商品关联性,近似判断标准扩展至消费场景
  • 通用图形或描述性文字易被认定缺乏显著性,影响注册成功率
  • 申请前必须进行全类检索,尤其关注同行业已注册的近似标识
  • 注册后需在核定商品上真实使用,否则可能因“撤三”丧失权利
  • 业务转型时应及时调整商标布局,避免权利空置或类别错配
  • 出口企业需另行研究目标国分类体系,国内注册不自动覆盖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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