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张江嘉定园范围内的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按照张江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嘉定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对新认定(含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资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资助。
(二)对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每培育发展(含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资金资助,每个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年度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七条 资助方式
资助资金采取后资助方式。
第三章 资助流程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流程
(一)区科委每年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通知。
(二)申报企业根据资助通知中的申报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到企业注册所在街镇。
(三)各街镇审核申报企业资质后向区科委推荐资助对象。
(四)区科委在审核街镇推荐材料及申请企业信用状况后,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资助流程
(一)区科委每年发布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资助通知。
(二)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根据资助通知中的申报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注册所在街镇。
(三)各街镇审核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新数后向区科委推荐资助对象。
(四)区科委在审核街镇推荐材料及申请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信用状况后,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拨付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区科委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获资助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如发现获资助企业和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区科委可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的决定,并纳入科技诚信。
(一)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单位有违法行为的;
(三)单位有其他诚信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原《嘉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嘉科合〔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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