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项专利被质疑其新颖性或创造性时,谁来决定它是否还能继续有效?这一问题的答案,往往落在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肩上。作为专利确权程序中的关键一环,复审委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不仅关系到专利权人能否继续享有排他权利,也直接影响市场竞争格局和技术发展方向。在2026年知识产权保护日益精细化的背景下,理解复审委裁决的逻辑与边界,已成为企业专利战略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非简单的“推翻”或“保留”,而是一套高度技术化、法律化的审查机制。请求人需基于《专利法》第45条提出具体理由,通常围绕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法定要件展开。复审委在受理后,会组建合议组,通过书面审查、口头审理等方式,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意见进行比对分析。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强调了“技术实质审查”原则,要求合议组不能仅依赖形式判断,而应深入技术方案本身,评估其是否真正满足授权条件。例如,在某机械结构专利的无效案件中,请求人提交了早于申请日三年的展会公开资料,但因缺乏清晰的技术细节,复审委最终认定该证据不足以破坏新颖性,从而维持专利权有效。
一个值得深入分析的独特案例发生于2025年,涉及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膜分离装置。某公司A持有该专利,而竞争对手B在产品上市后发起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技术已在韩国某学术会议论文中披露。复审委在审理中发现,虽然论文摘要提及类似结构,但未公开关键参数组合,且会议材料未达到“公众可获知”的法律标准。更关键的是,A公司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曾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修改,而B在无效程序中试图将原申请文本作为评价基础。复审委明确指出,无效程序应以授权公告文本为准,不能回溯至原始申请内容,最终裁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此案凸显了程序规则与技术实质的双重重要性,也为后续类似争议提供了裁判指引。
面对复审委可能作出的无效或维持决定,相关方需提前布局应对策略。一方面,专利权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注重技术细节的充分披露与权利要求的层次设计,避免因公开不充分或保护范围过宽而留下无效漏洞;另一方面,潜在请求人应在发起无效前进行深度检索,确保所引证据具备时间、内容和可获取性的三重有效性。同时,2026年电子化审理系统的全面推广,使得口头审理可通过远程视频进行,这虽提升了效率,但也要求当事人更精准地准备技术陈述和证据展示。以下几点实务建议可供参考:
- 无效宣告请求必须基于法定理由,泛泛质疑“技术太简单”难以获得支持;
- 证据提交需符合形式要求,域外证据应完成公证认证手续;
- 权利要求解释应结合说明书整体,避免孤立解读某一技术特征;
- 复审委倾向于维持经实质审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则因未经实审更易被无效;
- 在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仅限于删除、合并或进一步限定,不得扩大原保护范围;
- 口头审理是澄清技术争议的关键环节,应由技术人员参与陈述;
- 复审决定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通常尊重技术判断;
- 即使专利被宣告无效,若在先判决已执行或合同已履行,相关方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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