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实践中,一个常见但容易被误解的问题是:当某主体对一件商标提出异议后,其他人是否还能就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志提交新的注册申请?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商标法中的多个关键制度安排,包括异议程序的法律效力、审查阶段的判断标准以及权利冲突的处理逻辑。现实中,不少申请人因误判形势而错失机会,或在不知情中陷入重复申请的无效循环。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后续实施细则,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任何人均可对拟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一旦异议成立,原申请将被驳回;若异议不成立,则商标获准注册。但在此期间,若第三人另行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其命运如何?答案并非绝对“不能注册”,而是取决于多个变量。例如,该新申请是否在异议裁定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是否构成对在先申请的恶意模仿、以及是否满足“申请在先”原则下的例外情形等。2026年商标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即使原商标处于异议状态,只要新申请未违反禁用条款且具备显著性,仍可能被受理并进入审查流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最终能获准注册。

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发生于2025年末。某公司在第25类服装上申请了图形商标“A”,经初审公告后,另一方以该图形与其在先著作权存在冲突为由提出异议。在异议审理尚未终结时,第三方又提交了几乎完全相同的图形商标“B”申请。商标局在形式审查阶段予以受理,但在实质审查中主动调取了“A”商标的异议档案,认定“B”申请明显系对争议标志的复制,且申请人无法说明合理来源,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驳回申请。此案凸显了一个关键点:异议程序虽未终结原商标的法律状态,但已形成足以影响后续申请的“事实障碍”。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若希望在他人商标被异议期间尝试注册相同或近似标志,需谨慎评估以下八项核心因素:

  • 原异议案件所涉理由是否涉及绝对禁止条款(如缺乏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此类情形下新申请同样难以通过;
  • 新申请人是否与异议人或原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或规避审查;
  • 新申请提交时间是否早于异议裁定作出,越接近裁定日风险越高;
  • 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完全重合,跨类申请虽可能性略高,但仍受驰名商标保护等规则限制;
  • 是否存在实际使用证据支撑新申请的正当性,单纯投机性申请易被驳回;
  • 审查员是否会主动引用在审异议案件作为参考依据,2026年起此类内部信息调取更为频繁;
  • 若原商标最终被不予注册,新申请是否仍面临三个月的“等待期”限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即便获准注册,未来是否可能因原异议人提起无效宣告而丧失权利,稳定性存疑。
综上,商标异议期间他人并非绝对不能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但成功率极低且法律风险显著。建议申请人优先关注自身商标的原创性与使用基础,而非寄望于他人权利瑕疵带来的“窗口机会”。在2026年的审查环境下,监管机构对非正常申请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任何试图利用程序空隙的行为都可能适得其反。真正的品牌保护,始终建立在合法、真实、持续的使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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