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过程中,因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形屡见不鲜。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后,是否只能放弃?答案是否定的。通过复审程序,不少商标最终成功获准注册。关键在于能否提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本文结合2026年商标审查实践及一个独特案例,深入剖析近似商标被驳回复审中常见的有效抗辩路径。

某公司在第9类“智能穿戴设备”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其标志包含一个抽象化的鸟形图案与英文组合。审查机关以该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含相似鸟形图案的商标构成近似为由予以驳回。该公司并未直接放弃,而是提交了详细的复审材料,包括消费者调研报告、实际销售数据、包装实物照片及市场宣传资料,证明两者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混淆。更关键的是,该公司指出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软件”,而其申请商品为“智能手环”,虽同属第9类,但功能、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存在明显差异。最终,复审机构采纳了其主张,核准该商标注册。这一案例凸显了复审理由构建中“具体化”和“差异化”的重要性。

复审并非简单重复申请时的陈述,而是需要围绕法律要件和事实证据展开针对性论证。以下八点理由在实务中具有较高采纳率,值得申请人重点关注:

  • 商品/服务项目存在实质性差异:即便类别相同,若具体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或消费对象上明显不同,可主张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例如,“医用口罩”与“防尘口罩”虽均属第10类,但适用场景和监管标准迥异。
  • 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显著:重点分析两商标在构图、颜色、字体、图形要素等方面的差异,强调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而非仅比对局部相似元素。
  • 引证商标显著性较弱:若在先商标含有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常见图形,其专用权保护范围应受到限制,不能禁止他人在非近似商品上使用类似表达。
  • 申请人商标已长期实际使用并建立稳定市场声誉:提供销售合同、广告投放记录、媒体报道、用户评价等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混淆可能性极低。
  • 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如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或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可请求中止复审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行审查。
  • 商标含义指向完全不同:文字商标即使读音或字形相近,若核心含义无关联(如“苹果”与“平安果”),且无攀附意图,可主张不构成近似。
  • 共存协议或同意书的支持:在特定情形下,若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书面同意共存文件,表明其认可双方商标可区分使用,该证据对复审结果具有较强影响力。
  • 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援引商标局曾核准注册的类似情形案例,指出若本次驳回将导致审查尺度不统一,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商标审查实践更加强调“混淆可能性”的实质判断,而非机械比对要素。这意味着复审材料必须紧扣市场实际,避免空泛论述。例如,仅声称“我方商标有创意”或“对方商标不知名”难以获得支持,而提供电商平台搜索结果截图、线下门店陈列对比照片等直观证据则更具说服力。同时,复审时限仅有15日,申请人需提前准备证据链,确保逻辑严密、形式合规。面对近似驳回,理性分析、精准举证、专业论证才是扭转局面的关键。未来,随着商标存量持续增长,近似冲突将更为普遍,掌握有效的复审策略将成为品牌保护不可或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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