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集聚各类高端要素, 进一 步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央企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等各类总部经济机构在徐汇落户发展,支持总部企业在我区集聚业务、拓 展功能、提升能级, 实施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开放, 根据《上 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 31 号)、《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 府办规〔2020〕15 号) 、《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 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 号) 和《上海市鼓励企业设 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21〕5 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在徐汇区的企业, 经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 发中心和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以及央企总部等。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 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等,按其实际职能和投资额,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开办资助。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等,对其在本区建造或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建房或购房资助。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 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等,对其租赁自用办公 场地的, 经认定, 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1200 万元的租金资助 和装修资助。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 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等,经认定,按照对本 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可给予最长不超过 5 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产业调整、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 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各类总部经济机构的高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骨干人员, 按其对企业的贡献程度, 经认定, 给予一定扶持奖励。鼓励本区总部经济机构提升能级。对新认定的跨国公司 大中华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经认定, 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能级提升资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升级成为民营企业总部、民营 企业总部型机构。对市商务委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且对我区经济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认定, 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市商务委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 且对我区经济做出贡献的, 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鼓励引进央企总部。对于央企在沪总部,根据企业发展 需求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 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一定 的综合性扶持。完善总部经济机构各类人才服务。在办理签证、外国人 就业许可、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全方 位服务; 对符合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和人才居住证条件的总部 经济机构重点人才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为总部经济机构 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人员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为其 子女就学需求提供帮助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 构、贸易型总部对接海关等监管部门, 鼓励开展海关信用认 证,成为高级认证企业后享受 AE0 通关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研发中心的, 参照执行。(一) 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 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 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二)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 行为, 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 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 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 根据情节轻重, 在一定时期内 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四)本意见自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主体按照本意 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主体, 按本区原 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湘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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