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化、规模化应用,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推动研发活动产业化,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支撑上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创新产品扩大应用的专项行动>的通知》(沪经信技〔2024〕355号)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科创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2〕13号)要求,现开展2024年度创新产品市场化应用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药品和医疗器械除外)。《推荐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首次投放市场”是指在《推荐目录》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的产品。1.创新产品市场化应用项目申报必须由创新产品研制单位和采购单位或承租单位联合申报,同一产品最多可以分别联合5家采购单位或承租单位申报(同一采购单位或承租单位针对同一产品仅可申报一次)。创新产品研制单位和采购单位或承租单位之间不存在控股或其他重要关联关系。2.创新产品研制单位必须为《推荐目录》中产品所属企业。3.创新产品的采购单位或者是承租单位,必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4.创新产品采购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中,采购或租赁的产品必须与《推荐目录》中的产品名字及型号一致。采购合同中,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产品研制单位,若销售单位为产品研制单位的重要关联公司,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件。融资租赁合同中,产品出租单位非产品研制单位的,需提供出租单位采购该创新产品的相关合同,且销售单位为产品研制单位。6.创新产品研制单位和采购单位或承租单位信用良好,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无不良信用记录。7.创新产品已入选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新材料创新应用、软件产品首版次应用示范等项目的,不再参与本次申报。3.申报《推荐目录》时提供的产品查新报告和咨询报告;5.国家及本市对该类产品有生产、销售相关规定及特定要求的,应当提供产品符合规定及要求的证明文件;6.产品首次实现销售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体现产品研制公司在《推荐目录》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内未销售该产品,或第一次销售该产品的时间);7.产品采购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及产品验收单(若有);8.若通过贷款采购该产品的,需提供相应的贷款合同,并在贷款合同条款或贷款合同项下的提款书、支付凭证、对应贸易合同、产品采购相关性证明等材料中至少有一项应列明所涉产品情况,所涉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创新产品名称一致;10.采购单位或承租单位2022年和2023年社保缴纳证明;1.产品研制单位需访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https://www.sheitc.sh.gov.cn/)后,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点击“办事大厅-专项资金”进行在线填报,按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签章。2.待产品研制单位填写完“创新产品基本情况表”并保存后,联合申报单位即可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相应板块填写相关信息表,按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签章。3.需联合申报单位完成全部内容填报并保存后,产品研制单位才可提交申报,完成项目申请流程。(操作说明详见附件1、2)4.网上申报时间8月13日9:00- 9月12日24:00,过时不予受理。(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5.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湘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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