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发布的年度专利审查报告中,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驳回率首次突破18%,而发明专利因创造性不足被驳回的比例也持续上升。这一数据背后,反映出申请人对“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理解仍存在偏差。究竟哪些要素是专利授权不可逾越的门槛?本文将结合2026年审查实践,从法律框架、技术实质与实务操作三个层面展开剖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同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大要件。其中,新颖性要求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未被公开;创造性强调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性则指该方案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这三项条件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专利授权的“铁三角”。例如,某公司在2025年提交的一项关于智能温控水杯的实用新型专利,虽具备新颖结构,但因无法证明其在实际使用中比传统产品有明显技术优势,最终被认定缺乏实用性而驳回。此类案例在2026年审查中尤为典型,说明仅靠外观微调或功能叠加已难以通过授权门槛。

一个值得关注的独特案例发生于2025年底:某科研团队针对农业灌溉系统提出一种基于土壤湿度反馈的自动阀门控制装置。该方案在结构上整合了现有传感器与机械阀体,初看并无突破。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通过补充实验数据,证明其控制逻辑能将水资源利用率提升23%,且在干旱地区连续运行6个月无故障。这一技术效果被审查员认定为“显著进步”,从而满足创造性要求。此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趋势:2026年的专利审查更注重技术方案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并产生可量化的效益,而非单纯追求结构复杂度或概念新颖。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在撰写说明书时,必须提供充分的技术效果验证,否则即便结构新颖,也可能因“显而易见”被拒。

综合当前审查实践,以下八点可作为判断“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条件是否满足的重要参考:

  • 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未以任何形式(包括论文、产品、展会、网络发布等)向公众披露,确保绝对新颖性;
  • 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不能是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需体现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构思;
  • 实用新型专利虽不进行实质审查,但在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中仍需经受创造性检验,因此撰写时应预留技术高度;
  • 说明书必须清楚、完整地公开技术方案,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避免“过度概括”或“功能限定”导致支持不足;
  • 技术效果需有实验数据、对比测试或理论推导支撑,空泛描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足以证明创造性;
  • 对于改进型发明,应明确指出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论证该区别如何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方法类、材料组分类方案即使具备创新性也不属于其授权范围;
  • 2026年起,审查员对“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者逻辑一致性审查趋严,任何断裂都可能导致授权失败。

随着全球技术创新节奏加快,专利制度正从“数量扩张”转向“质量优先”。2026年的审查导向清晰表明:只有真正解决技术痛点、具备可实施性和进步性的方案,才能获得专利权的法律保障。对于研发机构与企业而言,与其追求快速申请,不如在技术成熟度与文件撰写质量上下功夫。毕竟,一项经得起无效挑战的专利,远比十项形式合规但实质薄弱的权利更有价值。未来,当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绿色低碳技术等新领域持续涌现,对“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理解也将不断演进——但核心始终不变:专利的本质,是用公开换取独占,而非用概念换取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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