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常有申请人因对授权条件理解不充分而遭遇驳回。例如,某研发团队耗费两年时间开发出一种新型节能灯具结构,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具备实用性”为由驳回。这一结果令人困惑:明明产品已投入小批量试产,为何仍被认为无法实施?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法定要件缺乏系统认知。本文将结合2026年专利审查实践,厘清授权条件的具体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同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大基本条件。这三项要件并非抽象概念,而是具有明确法律边界和审查标准的技术门槛。新颖性要求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未被公开,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创造性则强调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性则指该技术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三者缺一不可,且审查顺序通常为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任一环节不达标即导致授权失败。

以2025年某地方法院审理的一起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为例,可更直观理解这些要件的实际应用。该案涉及一项名为“基于温差发电的自供电传感器”的发明专利。无效请求人主张该专利缺乏创造性,理由是其核心技术——利用环境温差驱动微型热电模块——已在多篇学术论文中披露。专利权人辩称其通过优化材料配比和结构布局,使输出功率提升37%,具备显著进步。合议组经比对发现,虽然温差发电原理本身属于公知常识,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特定热电臂排列方式与封装工艺组合,在现有技术中并无启示,且实验数据证实了性能提升效果。最终,该专利被维持有效。此案例表明,创造性判断不仅关注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更看重整体方案是否带来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

在2026年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实用性要件的适用也呈现出更精细化的趋势。过去,只要技术方案逻辑上可行即被视为具备实用性;如今,审查员会结合技术领域特性进行实质判断。例如,针对生物医药领域的发明,若仅提供理论模型而无具体实验验证路径,可能被认为无法再现;对于机械结构类实用新型,若设计存在明显物理矛盾(如无限循环能量装置),即使图纸完整,也会因违背自然规律被认定缺乏实用性。此外,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实用性不要求技术已商业化,但必须能够被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内容重复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以下八点可作为申请人自我评估的重要参考:

  • 技术方案是否在申请日前已被任何方式公开,包括国内外专利、论文、展会展示或网络发布;
  • 权利要求是否清晰界定技术特征,避免使用模糊或功能性限定过度的表述;
  •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是否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说明书是否提供足够实施例和实验数据,支撑技术方案的可实现性;
  • 对于实用新型,是否聚焦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而非方法或材料本身;
  • 技术方案是否违反自然定律或存在逻辑悖论,如永动机类设计;
  • 是否在说明书中充分描述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及有益效果,形成完整逻辑链;
  • 是否避免将商业成功、市场反响等非技术因素作为创造性判断依据。

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专利质量已成为衡量创新成效的关键指标。202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强化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排查,尤其关注那些仅为套取政策红利而提交的低质量申请。在此背景下,准确把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法定要件,不仅是通过审查的前提,更是构建高质量专利资产的基础。未来,随着人工智能辅助审查系统的普及,对技术方案实质贡献的识别将更加精准,形式合规但实质空洞的申请将更难获得授权。这提醒创新主体:回归技术本质,夯实研发基础,方能在专利制度中真正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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