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2025年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时,因对“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怎么填写”理解偏差,将本应定为三级的系统误填为二级,导致后续测评不通过,整改周期延长近三个月。这一案例反映出当前不少单位在信用信息系统等保定级环节仍存在认知盲区和操作误区。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深入实施,信用信息作为敏感数据的重要载体,其系统安全等级的准确判定与规范填写,已成为组织履行法定责任的关键一环。

信用信息系统不同于普通业务系统,其核心功能涉及大量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记录、履约情况、行政处罚等高敏感度数据。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此类系统通常需依据数据规模、服务对象范围、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安全保护等级。实践中,若系统覆盖全市或省级行政区域,日均处理信用查询请求超万次,且包含个人身份信息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数据,则基本符合第三级保护要求。2026年,随着全国一体化信用平台建设加速,跨区域数据共享频率提升,系统复杂度增加,定级标准更需动态调整。

填写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时,需严格遵循“自主定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核准、公安机关备案”的四步流程。部分单位误以为只需内部IT部门自行判断即可,忽视了专家评审环节的必要性。例如,某省级信用中心在初次填报时未组织第三方安全机构参与评估,仅依据系统部署位置(政务云)简单归为二级,后经网信部门抽查发现其实际承载全省联合奖惩接口,社会影响面广,最终被责令重新定级。正确做法是结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中的五要素——系统重要性、数据敏感性、用户规模、服务连续性要求及潜在危害后果,逐项打分并形成书面定级报告。填报表中“安全保护等级”栏应填写阿拉伯数字(如3),而非“三级”等文字描述,避免格式错误导致备案驳回。

为确保填报准确、合规,建议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系统梳理与核验:

  • 明确系统边界:区分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应用等子模块,避免将非核心功能纳入定级范围,导致等级虚高或虚低。
  • 识别数据类型:重点标注是否包含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户、司法判决等敏感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此类数据的存在通常触发三级及以上要求。
  • 评估服务范围:若系统面向公众提供信用查询服务,或支撑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其社会影响力显著,应倾向更高保护等级。
  • 参考同类案例:查阅已公开的信用平台等保备案信息(如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地方信用网站公示内容),获取可比参照。
  • 组织专家论证:邀请具备等保测评资质的机构参与定级评审,形成签字盖章的评审意见,作为备案附件提交。
  • 动态更新机制:当系统功能扩展(如新增移动端接口)、数据量激增(如接入更多行业信用数据)或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需重新评估等级并及时变更备案。
  • 规范填写格式:在公安部门指定的等保备案系统中,“安全保护等级”字段仅接受1至5的整数输入,不得填写“高”“中”“低”或带单位的文字。
  • 留存过程文档:包括定级报告、专家评审记录、系统拓扑图、数据流向图等,以备监管检查,证明定级过程的合规性与合理性。

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填写,表面是表格中的一行数据,实质是对组织数据治理能力与风险防控意识的检验。2026年,随着《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有望正式施行,对信用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将提出更细化要求。各单位不应仅满足于“填完”,而应追求“填准”“填实”。唯有将等级保护理念融入系统全生命周期管理,才能真正筑牢信用体系建设的安全底座,避免因定级失误引发合规风险或安全事件。未来,随着AI驱动的信用评估模型广泛应用,系统架构愈发复杂,定级工作也将面临新挑战——这需要从业者持续关注政策演进,提升专业判断力,让每一次填报都经得起时间与监管的双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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