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主营线上零售平台的企业在2025年筹备品牌升级时,意外发现其核心业务所依赖的“在线广告投放”与“商品展示服务”未被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导致后续遭遇第三方抢注,被迫暂停部分推广活动。这一案例凸显了第35类商标在现代商业运营中的关键作用——它并非可有可无的补充项,而是支撑企业营销、销售与管理服务合法性的基础标识。

第35类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明确涵盖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项目。具体包括广告策划、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在线市场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文件复印、会计服务等。许多企业误以为只要注册了产品类别的商标(如第25类服装、第30类食品),即可覆盖全部经营活动,却忽略了自身提供的“服务”同样需要独立保护。尤其在电商平台、连锁加盟、代运营等模式盛行的背景下,若未注册第35类,可能面临他人使用相同标识提供同类服务的法律风险。例如,某餐饮品牌虽拥有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未注册第35类中的“特许经营商业管理”,结果被第三方以相同名称开展加盟招商,造成品牌混淆与客户流失。

2026年商标审查实践显示,第35类已成为异议与无效宣告案件的高发类别。原因在于其服务内容宽泛且与多个行业交叉,容易引发权利冲突。例如,某本地生活服务平台在申请“智能商圈导览”服务时,因未充分论证其与传统“广告宣传”服务的区别,被引证在先商标驳回。这提示申请人在提交注册时需精准描述服务内容,避免笼统使用“商业管理”“营销服务”等模糊表述。同时,审查机关对“为他人推销”(350003)这一子项的适用范围日趋严格,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际使用证据或清晰的商业模式说明,防止囤积商标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业当前未开展相关服务,若未来计划拓展至电商代运营、品牌联名推广或会员积分管理等领域,提前布局第35类可有效规避后期维权成本。

结合实务经验,企业在处理35类商标注册时应关注以下八点:

  • 明确自身是否提供广告、促销、商业中介或在线市场服务,这些均属于第35类核心保护范围;
  • 避免将产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混为一谈,即使产品已注册,配套的销售推广服务仍需单独申请;
  • 在填写商品/服务项目时,优先选择规范术语,如“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而非“做电商”;
  • 若涉及多平台运营(如自建商城+第三方平台店铺),需确保商标覆盖“替他人推销”和“在线零售服务”两项;
  • 连锁或加盟模式企业必须注册“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096),否则无法阻止他人以相同品牌发展加盟商;
  • 注意第35类不包括直接销售自有商品的行为,仅保护“为他人”提供销售服务的场景;
  • 在2026年审查趋严背景下,建议同步准备使用证据或商业计划书,以应对可能的补正或答辩;
  • 定期监控第35类商标公告,及时对近似申请提出异议,防止品牌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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