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初创企业在2025年底提交了一件图形商标申请,涵盖第9类电子产品。初审公告后不久,一家主营智能穿戴设备的某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图形与其三年前注册的标识在视觉上高度近似,且商品类别存在交叉可能。这一案例并非孤例——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25年全年商标异议申请量超过18万件,较五年前增长近40%。面对如此高频的争议场景,‘商标异议可以使用吗’已不再是理论问题,而是众多市场主体必须直面的实务课题。

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后、核准注册前设置一道公众监督机制,防止不当注册损害在先权利人或公共利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拟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异议并非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普通消费者、行业协会甚至竞争对手,在符合法定理由的前提下,均可启动程序。实践中,异议理由主要集中在两类:一是违反禁用条款或缺乏显著性;二是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26年审查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要素,包括商标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含义关联及目标消费群体重叠度等,使得异议主张需建立在更扎实的证据链基础上。

回到前述案例,异议方提交了其商标连续三年的销售数据、广告投放记录及第三方市场调研报告,证明其标识已在特定消费群体中建立识别力。同时,通过比对两图形在构图元素、色彩组合及核心识别部分的相似度,辅以消费者误认问卷结果,构建了完整的混淆可能性论证。值得注意的是,被异议方虽主张其设计独立创作,但未能提供早于对方商标使用的确凿证据。最终,商评委在2026年初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这一结果凸显出:异议能否“使用”,关键不在于程序是否可启动,而在于主张是否具备事实支撑与法律依据。空泛指责或情绪化反对难以获得支持,唯有系统化举证才能转化为有效对抗力。

对于企业而言,商标异议既是防御工具,也是战略资源。一方面,监测公告商标并及时提出异议,可阻止潜在侵权标识获权,避免日后陷入更复杂的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另一方面,若自身商标遭遇异议,则需迅速组织答辩材料,重点围绕商标差异性、使用历史及市场实际状况展开回应。2026年审查实践显示,异议成功率与证据质量呈强正相关——单纯引用法条而无具体使用证据的成功率不足15%,而提供完整使用链条与市场影响证明的案件胜诉率超过65%。因此,日常做好商标使用存证、定期开展公告监测、建立异议应对预案,已成为品牌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商标异议绝非纸上谈兵,而是贯穿品牌生命周期的关键风控节点。

  • 商标异议可在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由任何主体依法提出,具有开放性
  • 异议理由必须基于《商标法》明确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不可主观臆断
  • 2026年审查更注重“混淆可能性”的多维度实证分析,而非仅形式比对
  • 异议成功与否高度依赖证据完整性,包括使用记录、市场影响及消费者认知数据
  • 被异议方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 异议程序平均耗时9-12个月,企业应将其纳入品牌注册时间规划
  • 即使异议失败,仍可在注册后提起无效宣告,但举证门槛更高
  • 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和异议应对预案,可显著降低品牌确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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