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品牌在市场上投入大量资源推广后,突然发现已有近似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此时是否还有救济途径?答案是肯定的——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可在公告期内阻止不当注册。这一程序虽属行政救济手段,却在实践中成为维护品牌权益的关键防线。尤其在商标申请量持续高位运行的背景下,异议机制的作用愈发凸显。

商标异议并非简单的形式审查对抗,而是融合了法律逻辑、证据组织与程序把控的系统工程。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拟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理由通常包括违反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与在先权利冲突(如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字号)或构成恶意抢注等。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审查实践中,对“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力度明显加强,这为长期使用但未及时注册的品牌提供了新的维权窗口。例如,某餐饮连锁品牌自2018年起在华东地区持续使用特定图形标识,虽未注册,但在2025年发现他人就相同图形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后,迅速收集门店照片、宣传材料、消费者评价及平台订单数据,成功在2026年初的异议裁定中获得支持,阻止了抢注行为。

异议程序的成功与否,高度依赖于证据的完整性与时效性。常见误区包括仅提交网络截图而无公证、主张在先权利但无法证明持续使用、或混淆异议与无效宣告的适用阶段。实务中,一份有效的异议材料应包含:清晰的权利基础说明、详实的使用证据链(时间、地域、规模)、对方恶意的间接证明(如明知存在仍申请)、以及法律依据的精准援引。以某科技初创企业为例,其核心产品名称“智联云枢”在开发阶段即被竞争对手监测并抢注。该企业在公告期内提交了内部立项文件、测试协议、媒体合作意向书及域名注册记录,形成完整的时间线,最终使异议成立。此类案例表明,即使未完成商标注册,只要能证明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异议成功率将显著提升。

展望2026年,商标异议机制正面临效率与公平的双重优化。一方面,电子化提交与智能审查系统的普及缩短了形式审查周期;另一方面,对非正常申请的打击力度加大,使得基于真实使用意图的异议更具说服力。权利人需转变“重注册、轻维护”的思维,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在公告期内及时响应。同时,异议并非终点,若初审裁定不利,还可通过复审乃至行政诉讼继续主张权利。面对日益复杂的品牌竞争环境,主动运用异议程序不仅是防御手段,更是构建品牌护城河的战略举措。

  • 商标异议必须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将丧失该救济途径
  • 异议理由需具体明确,不能仅以“可能造成混淆”等模糊表述作为依据
  • 在先使用证据应形成完整链条,包括时间、地域、持续性及影响力四个维度
  • 2026年审查趋势更注重实质使用,对囤积、抢注等非正常申请从严审查
  • 异议材料建议进行公证或时间戳固化,以增强证据效力
  • 异议与无效宣告适用阶段不同,前者针对公告期商标,后者针对已注册商标
  • 即使未注册商标,若能证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可作为在先权利主张
  • 异议成功后,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申请人仍可重新申请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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