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专利侵权纠纷中,原告主张其拥有的某项实用新型专利被被告产品所覆盖。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成功使该专利被全部宣告无效。这一结果直接导致侵权诉讼被驳回。此类事件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程度提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已成为技术竞争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并非简单的行政裁决,而是一套融合技术判断、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的复杂程序。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相关实施细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已授权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启动后,需经历形式审查、合议组组成、口头审理(如申请)、书面意见交换等多个环节。2025年数据显示,全年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约63%涉及发明专利,其中近四成最终被全部或部分宣告无效。这反映出专利授权质量与后续确权程序之间存在显著张力。

一个值得关注的独特案例发生于2023年。某公司在智能穿戴设备领域提交了一项关于心率监测算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24年初获得授权。随后,另一家企业在产品开发中采用类似技术路径,被前者发函警告。后者随即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多份早于该专利申请日的公开技术文档,包括一篇未被审查员引用的国际会议论文及一段开源社区代码提交记录。合议组经比对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于2024年底作出全部无效决定。此案特殊之处在于,无效证据并非来自传统专利文献,而是分散于非专利技术信息源,凸显了现有技术检索范围的扩展趋势。

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现实风险,创新主体需从多个维度构建防御体系。一方面,在专利申请阶段应强化技术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自我评估,避免过度依赖宽泛的权利要求;另一方面,在遭遇无效挑战时,需迅速组织技术专家与法律团队协同应对,精准界定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的差异。此外,企业还应建立专利资产动态监控机制,定期评估核心专利的稳定性,并在必要时通过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修改等方式增强专利韧性。未来,随着人工智能辅助审查系统的推广,专利授权门槛可能进一步提高,但无效程序作为纠错机制的价值将持续凸显,成为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的关键制度安排。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负责审理,具有准司法性质
  •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在专利授权后提出无效请求,无需证明利害关系
  • 无效理由主要包括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法定情形
  • 2025年统计显示,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比例高于发明专利,主因在于初步审查制下授权门槛较低
  • 口头审理虽非必经程序,但在技术争议较大案件中常被采用,有助于合议组全面理解技术细节
  • 无效决定可被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形成行政诉讼救济路径
  • 非专利文献(如学术论文、产品手册、网页快照)在近年无效案件中证据采纳率显著上升
  • 专利权人可在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得扩大原保护范围,且修改方式受到严格限制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湘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湘应企服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企业评测→组织指导→短板补足→难题攻关→材料汇编→申报跟进→续展提醒等一站式企业咨询服务。
本文链接:https://www.xiang-ying.cn/article/40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