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实务中,申请人常遇到一种令人困惑的情形:提交的商标申请因“缺乏显著特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面对此类决定,许多申请人会犹豫是否值得投入时间和资源提起复审。那么,在2025年的审查环境下,这类复审的成功率究竟如何?是否存在可操作的突破口?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审查趋势、案例实证与策略建议四个维度展开探讨。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显著性”——即商标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实践中,审查员对“显著性”的判断具有较强主观性,尤其在面对描述性词汇、行业常用语或简单图形时,容易作出驳回决定。但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商标审查标准虽趋于严格,却并未完全关闭复审通道。数据显示,在全部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案件中,约有18%至22%通过复审程序最终获准注册,这一比例虽不高,但远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一个值得关注的独特案例发生于2024年底并延续至2025年初:某公司申请注册一个由两个常见汉字组成的文字商标,用于第9类电子产品。初审阶段,审查员认为该组合属于对产品功能的直接描述(如“快充”“高清”等类似表达),缺乏固有显著性,遂予以驳回。该公司未放弃,而是通过复审程序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包括近三年的销售数据、广告投放记录、用户调研报告及电商平台搜索关键词分析。特别关键的是,其提交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显示,超过65%的受访者能将该标志与特定品牌关联,而非仅理解为功能描述。最终,商评委采纳了这些证据,认定该商标通过使用已获得“第二含义”,具备了识别来源的功能,从而核准注册。这一案例表明,即使初始缺乏固有显著性,通过持续、广泛的商业使用积累识别度,仍可能实现复审逆转。
提升此类复审成功率的关键在于策略性举证与法律论证的精准结合。具体可从以下八个方面着手:
- 系统收集商标在实际商业中的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明其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
- 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量化公众对商标来源识别的认知程度;
- 分析同类已注册商标的审查先例,寻找审查标准适用上的不一致点,主张审查公平性;
- 强调商标整体设计的独创性,即使包含描述性元素,若整体组合具有区别于通用表达的视觉或语义特征,可主张具备弱显著性;
- 结合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类别,论证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理解并非仅限于描述性含义;
- 在复审理由书中清晰区分“固有显著性”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两种路径,避免混为一谈;
- 关注2025年最新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关于显著性认定的细化规则,引用权威解释支持己方观点;
- 必要时引入专家意见或行业组织证明,增强论证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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