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从事智能传感器研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4年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因将部分技术服务合同收入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而被退回材料。该企业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其收入结构未满足政策对“主要收入来源”的要求。这一案例并非孤例,反映出企业在理解高新技术企业收入认定标准时仍存在明显偏差。随着2025年相关政策执行趋于严格,厘清收入认定的具体边界成为企业合规申报的关键前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这一比例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多重判断维度。例如,总收入的计算需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全部收入项,但不包括财政拨款、增值税退税等非经营性收入。某公司曾因将政府科研补贴误计入总收入,导致分母扩大,最终未能达标。此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必须与企业拥有的核心知识产权直接相关,若仅提供通用技术支持或转售第三方软硬件,则难以被认定为合规收入。2025年税务与科技部门联合审查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对收入与知识产权关联性的核查力度。

在实务中,企业常混淆“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前者泛指所有依托技术能力产生的收入,后者则需满足特定条件:一是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二是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三是收入能通过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某环保设备制造商为例,其2024年销售的智能监测系统虽具备数据采集功能,但核心算法依赖外部授权,且合同未明确技术归属,最终该部分收入未被认可。反观另一家专注于工业视觉检测软件的企业,其所有销售合同均注明软件著作权编号,并附有技术说明文档,顺利通过审核。这说明,收入认定不仅看结果,更重过程留痕。

面对日益细化的监管要求,企业需建立动态化的收入归集与核算机制。建议从以下八个方面着手完善:

  • 明确划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其他业务收入,设立独立核算科目;
  • 确保每笔高新技术收入均有对应的知识产权支撑,避免“挂靠式”归集;
  • 合同条款中清晰描述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归属及服务性质;
  • 保留完整的项目交付、验收及客户确认记录,形成闭环证据;
  • 定期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更新产品技术定位;
  • 避免将代购设备、外包服务等非自主技术收入纳入统计;
  • 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单独披露高新技术收入构成及占比;
  • 提前与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沟通存疑收入项目的认定口径。

2025年,随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企认定政策协同加强,收入认定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合法性。企业不应仅追求形式上的比例达标,而应构建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收入生成逻辑。唯有如此,才能在政策红利与合规风险之间找到可持续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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