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项发明专利在复审程序中尚未获得最终授权结果时,申请人是否可以将其转让?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却牵涉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交叉适用。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年进入复审程序的专利申请超过4.2万件,其中约有12%在复审期间发生了权利主体变更。这类操作虽不罕见,但因缺乏明确细则指引,常引发程序中断、权利瑕疵甚至无效风险。
专利复审程序本质上是对驳回决定的行政救济机制,其核心在于审查原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在此阶段,专利申请尚未转化为有效专利权,权利状态处于不确定区间。若此时发生转让,受让人能否承继原申请人的全部程序权利?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依法转让,但需完成著录项目变更登记。然而,复审程序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部分审查员认为原申请人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深度直接影响答辩质量,因此对受让人参与复审持审慎态度。实践中,某公司曾于2024年将一件处于复审阶段的通信领域发明专利申请转让给另一实体,因未及时通知复审委员会并提交身份变更证明,导致口头审理通知仍寄送至原申请人,错过答辩期限,最终被视为撤回。
此类案例暴露出制度衔接的薄弱环节。一方面,专利法允许申请权自由流转;另一方面,复审程序强调申请人与发明内容的紧密关联。这种张力使得转让操作必须兼顾程序合规与实质有效性。尤其在涉及跨境转让或多方共有权利的情形下,问题更为复杂。例如,若原申请人系高校科研团队,复审期间将申请权部分转让给合作企业,而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委托代理手续,则可能被认定为无适格代理人,进而影响复审进程。2025年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已提出增设“复审期间权利变更告知义务”条款,要求转让双方在完成著录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书面说明,以确保程序连续性。
面对上述挑战,市场主体需建立系统化的应对策略。转让行为不应仅停留在合同签署与备案层面,而应嵌入全流程管理。从尽职调查开始,受让方须确认该申请是否已进入复审、复审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第三方异议等关键信息。在签署转让协议时,明确约定原申请人配合完成复审答辩的义务,并预留应急沟通机制。完成著录项目变更后,应主动向复审部门提交权利继受声明及新代理委托书,避免因信息不同步导致程序失权。长远来看,随着专利资产化程度加深,复审阶段的转让需求将持续增长,相关规则亟需进一步细化,以平衡交易效率与程序公正。
- 专利复审期间的申请权转让属于合法行为,但需履行法定变更登记程序
- 未及时通知复审部门可能导致程序性失权,如错过口头审理或答辩期限
- 复审程序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审查机关对受让人资格存在事实上的审查倾向
- 共有权利情形下的部分转让易引发代理权限争议,需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 跨境转让需额外满足外汇登记、技术出口许可等监管要求,增加操作复杂度
- 2025年政策动向显示,监管部门正推动建立复审期间权利变更的主动告知机制
- 受让方应在尽职调查阶段重点评估复审理由的成立可能性及技术稳定性
- 转让协议中应设置原申请人协助复审答辩的持续义务条款,降低程序中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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